{"billNo":"106030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議案名稱":"「專利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4/LCEWA01_09030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4/LCEWA01_09030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正亮"],"連署人":["黃國書","施義芳","蔡易餘","莊瑞雄","邱志偉","陳明文","姚文智","劉櫂豪","邱泰源","鍾佳濱","羅致政","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鍾孔炤","賴瑞隆","張廖萬堅","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mtime":"2024-01-18T22:37: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0","last_time":"2017-03-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4","會期":3,"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20263號","laws":["01924"],"提案編號":"474委20263","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有鑑於我國專利權之保護並未有間接侵權之規範，對於生產、販賣專利重要零件、教唆他人侵權之行為者，無法課以法律責任，形成專利權保護的法律真空地帶，爰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對輔助侵全、誘引侵權等間接侵權行為，予以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美、日、英、德等國家專利法之專利侵權樣態，可分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而間接侵權則包含「輔助侵權」與「誘引侵權」兩種行為樣態，以確保專利權之保護。間接侵權之規範，乃為避免有心人士藉由將申請專利範圍中的部分元件或步驟交由他人完成之方式，規避侵權責任，因此對其輔助或誘引他人侵權之行為，課以法律責任，以有效維持專利權之效力。\n二、我國現行專利法，只有直接侵權之規定，並未規範間接侵權。現行法規雖有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可作為專利間接侵權之請求權基礎，但過去判例多以專利法無間接侵權制度為由，而不予以究責，造成專利權保護的法律真空狀態。\n三、智慧財產局在2006年至2009年間嘗研擬修訂專利法，增訂間接侵權之相關條文，然多數學、業界人士雖認同間接侵權制度之引入，卻擔心因實務案例不足，有權利濫用或濫訴之疑慮。然智慧財產法院自2008年成立至今已近十年，應已具備建立間接侵權制度的基礎。\n四、依據國外對專利權的規範，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同屬發明專利之侵權行為，且為獨立的侵權行為樣態，即使直接侵權行為未發生，仍可成立間接侵權。此乃針對直接侵權人因個人因素而免責之情況下，透過間接侵權制度發揮備位責任之功能，要求真正促成侵權行為之人負起應有法律責任。\n五、爰此，擬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採用間接侵權獨立於直接侵權行為之立場，並將輔助侵害與誘引侵害皆視為間接侵權之行為樣態，予以規範。","對照表":[{"law_id":"01924","law_name":"專利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專利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新增本條。\n\n二、本條第一項係針對「間接侵權」之「輔助侵害」進行規範。輔助侵害乃協助他人侵害專利權，如販賣、生產構成發明專利物品之重要零件，協助被提供者將之組合以實施該發明專利，侵害本法所規範之發明專利權。\n\n三、本條第二項係針對「間接侵權」之「誘引侵害」進行規範，有引誘他人非法實施發明專利之行為者，視同侵害發明專利權。\n\n四、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侵害其專利權」，只有直接侵權之規定，並未規範間接侵權。現行法規雖有民法第185條第二項可作為專利間接侵權之請求權基礎，但過去判例多以專利法無間接侵權制度為由，而不予以究責，造成專利權保護的法律真空狀態。\n\n五、依據國外對專利權的規範，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同屬發明專利之侵權行為，且為獨立的侵權行為樣態，即使直接侵權行為未發生，仍可成立間接侵權。此乃針對直接侵權人因個人因素而免責之情況下，透過間接侵權制度發揮備位責任之功能，要求真正促成侵權行為之人負起應有法律責任。\n\n六、綜上，爰增訂本條，採用間接侵權獨立於直接侵權行為之立場，並將輔助侵害與誘引侵害皆視為間接侵權之行為樣態，予以規範。","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　明知有害於發明專利權人之權利而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實施該發明專利不可或缺之物者，視為侵害該發明專利，但所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之物屬一般交易通常可得者，不在此限。\n\n積極誘使他人侵害專利權，亦視為侵害該發明專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