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議案名稱":"「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4/LCEWA01_09030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4/LCEWA01_09030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11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1070200400"}],"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許毓仁","林為洲","楊鎮浯","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李彥秀","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賴士葆","蔣乃辛","柯志恩","林麗蟬","陳宜民","陳雪生","王育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9-3-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15-13"}],"mtime":"2024-01-18T22:37: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0","last_time":"2017-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4","會期":3,"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0268號","laws":["01154"],"提案編號":"285委20268","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鑑於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調整一次，相較下現行規定公告地價採每三年調整一次，無法確實反映不動產景氣變動狀況，且每次調整易造成漲跌幅變動過大，日前地價稅暴漲引發民怨即係因此所致，有甚者漲幅高達數倍，嚴重增加民眾負擔。爰提出「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法於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47條，歷經19次變動，然現行地價稅調整方式易造成漲跌幅變動過大。內政部統計105年全國公告地價較前一次102年評定調升30.54%，為83年以來最大的升幅，部分縣市漲幅驚人，造成民眾經濟重大負擔，爰針對地價稅稽徵機制檢討，並提出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54","law_name":"平均地權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154:01154:1986-06-17-全文修正:16","說明":"現行規定公告地價採每三年調整一次，無法確實反映不動產景氣變動狀況，且易造成每次調整漲跌幅變動過大。為貼近不動產市價脈動，將現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調整為每二年規定一次，落實稅賦公平。","修正":"第十四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現行":"第十七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law_content_id":"01154:01154:1986-06-17-全文修正:20","說明":"參考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立法例，考量地價稅額增加幅度達一定程度時，恐造成納稅義務人負擔過重，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得允許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惟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適用本條優惠規定。","修正":"第十七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　地價稅。\n\n應納地價稅額較上期增幅達一定額度者，納稅義務人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適用之。\n前項額度及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訂定之。"},{"現行":"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law_content_id":"01154:01154:1986-06-17-全文修正:21","說明":"因各地方縣（市）合併或行政組織調整，將重新計算累進起點地價，導致持有合併前原市轄土地之民眾，承受地價稅負大幅增加之情形，對民眾稅負影響衝擊過大。為落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調整或合併前原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區域內發展情況，分別計算累進起點地價。","修正":"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n\n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於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改制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調整或合併前原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況，分別核計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