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議案名稱":"「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4/LCEWA01_09030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4/LCEWA01_09030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5070200400"}],"提案人":["王育敏","黃昭順","蔣乃辛","呂玉玲"],"連署人":["林為洲","李彥秀","陳宜民","蔣萬安","許淑華","江啟臣","陳雪生","賴士葆","林德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鄭天財 Sra Kacaw","許毓仁","周陳秀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8"}],"mtime":"2024-01-18T22:37: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0","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0273號","laws":["02556"],"提案編號":"1722委20273","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黃昭順、蔣乃辛、呂玉玲等17人，有鑑於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業經多次修正，惟健康食品相關包裝標示規定並未併同修正，導致消費者知的權利未獲充分保障。爰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參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列健康食品之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標明淨重、容量或數量；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自民國九十年起，歷經九次修正，從法規名稱、食品包裝標示至相關罰則之加重，均對消費者權益提升有莫大保障，反觀「健康食品管理法」近兩次修正，均無食品外包裝標示修正規定，顯見現行「健康食品管理法」仍有闕漏之處。\n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食品內容物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惟現行健康食品的包裝標示無上開詳細規定，導致消費者選購時，仍易受商品包裝誤導。\n三、爰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參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列健康食品之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標明淨重、容量或數量；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對照表":[{"law_id":"02556","law_name":"健康食品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n\n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n\n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n\n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n\n六、核准之功效。\n\n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n\n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n\n九、營養成分及含量。\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56:02556:1999-01-14-制定:17","說明":"一、為使食品標示管制齊一化，爰參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修訂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要求健康食品應為顯著標示，包括：其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淨重、容量或數量；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n\n二、原第一項第三款以後款次遞移之，第二項文字內容配合第一項款次調整。","修正":"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四、食品添加物之名稱；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n\n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n\n七、核准之功效。\n\n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n\n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n\n十、營養成分及含量。\n\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