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4/LCEWA01_09030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4/LCEWA01_09030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104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9070200300"}],"提案人":["王育敏","曾銘宗","呂玉玲"],"連署人":["林為洲","李彥秀","蔣萬安","許淑華","陳宜民","江啟臣","陳雪生","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徐志榮","顏寬恒","賴士葆","許毓仁","周陳秀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9-6-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1-03"]}],"mtime":"2024-01-18T22:37:4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0","last_time":"2019-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20274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20274","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曾銘宗、呂玉玲等17人，有鑑於輔具為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所必需，惟輔具類型眾多，現行雖訂有「身心障礙者費用補助基準表」，但該基準表自101年制定後，並未隨同消費者物價指數波動而併同修正，以致身心障礙者負擔逐年增加。參酌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給付之每四年檢討調整之規定，爰此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新增第四項，輔具費用補助每四年應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輔具為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所必需，輔具類型眾多且性質與功能各不相同，使用性較頻繁之輔具或客製化之輔具（例如：鐵鞋）因磨損率高，常於使用期限內因耗損而必須更新。\n二、現行雖訂有「身心障礙者費用補助基準表」，但該基準表自101年制定後，並未隨同消費者物價指數波動而併同修正，以致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負擔逐年增加，現行補助金額雖係由各縣市地方政府依照該基準表自行訂定，惟各縣市補助金額均以該基準表之最低金額為主，並未考量城鄉差距與消費者物價指數之波動做定期檢討修正，以致增加身心障礙者之負擔。\n三、爰此，參酌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給付之規定，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新增第四項，輔具費用補助每四年應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降低身心障礙者之負擔。","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n\n一、生活補助費。\n\n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n\n三、醫療費用補助。\n\n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n\n五、輔具費用補助。\n\n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n\n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n\n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n\n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77","說明":"一、新增第四項。\n\n二、輔具為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所必需，惟輔具類型眾多，現行雖訂有「身心障礙者費用補助基準表」，但該基準表自101年制定後，並未隨同消費者物價指數波動而併同修正，以致對於身心障礙者之負擔逐年增加。\n\n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爰參酌社會救助法之規定，新增第四項，輔具費用補助每四年應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四、因新增第四項，原第四項之規定遞移至第五項。","修正":"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n\n一、生活補助費。\n\n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n\n三、醫療費用補助。\n\n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n\n五、輔具費用補助。\n\n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n\n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n\n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n\n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n\n第一項第五款輔具費用補助，每四年應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