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議案名稱":"「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4/LCEWA01_09030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4/LCEWA01_09030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適應等17人及委員趙正宇等16人分別擬具「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0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50826070100102"},{"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3070200200"}],"提案人":["蔡適應"],"連署人":["黃國書","林靜儀","呂孫綾","劉世芳","吳焜裕","李麗芬","許智傑","林俊憲","吳思瑤","莊瑞雄","蘇震清","羅致政","邱志偉","黃秀芳","鄭運鵬","林昶佐"],"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9-7-35-19"},{"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35-20"}],"mtime":"2024-01-18T22:37: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0","last_time":"2019-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20號委員提案第20275號","laws":["01466"],"提案編號":"1520委20275","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詳查現行「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內有規定：「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沒收之。」然而，現今「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中，關於沒收的部分條文，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將沒收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之外，並增訂沒收章節規範，其中就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權益的保障，較本條例嚴謹且符合比例原則。據此，就本條文中有關沒收的規定應回歸適用刑法，擬具提案修正「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將其「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沒收之。」予以刪除，回歸適用刑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關於沒收的部分條文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以及「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主要修正內容在於刑法第三十八條有關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由修法前限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得沒收之」，擴大至不僅「犯罪行為人所有，得沒收之」，其物若為「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另，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宣告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以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n二、詳查現行「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以下簡稱本法）第一項後段有規定：「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沒收之。」，其並未隨者刑法沒收條文的修改而修正，是否有當不無疑義。\n三、因本法第一項後段，就沒收對象及沒收客體均未如「刑法」的嚴謹，且就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權益的保障，也不如「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賦予法院個案裁量沒收之空間，足見現行法規並不符合比例原則與罪責原則。\n四、綜上所述，擬具提案修正「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後段，將其「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沒收之。」予以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對照表":[{"law_id":"01466","law_name":"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沒收之。\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466:01466:2006-05-26-制定:9","說明":"一、刑法關於沒收的部分條文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以及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惟本條並未隨同修正，是否妥適不無疑義。\n\n二、「沒收」是達成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目的之必要手段，對於所有權人施加之惡害與罪責程度仍應相當。。\n\n三、惟現行條文就沒收對象及沒收客體均未如刑法的嚴謹，且就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權益的保障，也不如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賦予法院個案裁量沒收之空間。\n\n四、基於本法並不符合比例原則與罪責原則。爰此，修正「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後段，將其「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沒收之。」予以刪除，回歸適用刑法，以兼顧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之要求。","修正":"第九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