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4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17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菸酒稅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1100"}],"提案人":["江永昌","鍾佳濱","施義芳"],"連署人":["鄭寶清","洪宗熠","陳賴素美","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玉琴","羅致政","陳曼麗","賴瑞隆","邱泰源","郭正亮","吳焜裕","李昆澤","張廖萬堅","吳琪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18"}],"mtime":"2024-01-18T22:34: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7-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20285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20285","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鍾佳濱、施義芳等17人，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6年2月24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違憲，基於相同之憲法要求，以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貨物稅條例中有關於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以及滯納金加計利息的部分，與滯納金性質相類似的怠報金、滯報金等，應該也沒有道理再生遲延利息，應一併檢討修正，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指出，滯納金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其性質並無加徵利息之餘地，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n二、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就滯納金加計利息之規定，不符前開憲法意旨，應予修正。\n三、雖然大法官第746號解釋是針對滯納金而來的，但是與滯納金性質相類似的滯報金、怠報金等，也不應再加徵滯納金，更沒有道理再生遲延利息，也欠缺合理性，應一併檢討修正。","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n\n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之金額，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517:01517:1990-01-18-全文修正:36","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　106年2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違憲。\n\n二、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指出，滯納金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其性質並無加徵利息之餘地，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n\n三、綜上，基於相同之憲法要求，以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中有關於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以及滯納金加計利息的部分，與滯納金性質相類似的怠報金、滯報金等，應該也沒有道理再生遲延利息，應一併檢討修正，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n\n前項應納之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