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4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3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其邁"],"連署人":["李俊俋","鍾佳濱","莊瑞雄","邱志偉","洪宗熠","鍾孔炤","姚文智","李麗芬","段宜康","郭正亮","羅致政","吳焜裕","邱泰源","林靜儀","尤美女","趙天麟","吳琪銘","林俊憲","吳玉琴","陳曼麗","許智傑","李昆澤","葉宜津","陳賴素美","周春米","林淑芬","鄭寶清","黃國書","劉建國","施義芳","高志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mtime":"2024-01-18T10:20: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7-03-21","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0292號","提案編號":"1607委20292","案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陳其邁等33人，鑑於臺灣原住民族劃分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之濫觴，僅是統治政權為落實其統治之目的，依其順服及統治政策之不同而區分，剝奪原住民族自我認同之權利。為回復並保障原住民族主體性，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規範疏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臺灣原住民身分劃分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其分類始於外來統治者為落實其統治之政治目的，意圖教化原住民族，改變其固有文化、習慣及信仰。由統治者依原住民族與統治民族同化程度作分類，與今日人類學、語言學、民族學、社會學研究認知之臺灣原住民族別均無關聯性。故目前「山地」及「平地」原住民身分別區分僅是延續殖民政治，其違反蔡英文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並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之立場，更與現今社會認知、潮流、顯有違背之處，爰修正之。","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臺灣原住民身分劃分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其分類始於外來統治者為落實其統治之政治目的，意圖教化原住民族，改變其固有文化、習慣及信仰。由統治者依原住民族與統治民族同化程度作分類，與今日人類學、語言學、民族學、社會學研究認知之臺灣原住民族別均無關聯性。\n\n二、故目前「山地」及「平地」原住民身分別區分僅是延續殖民政治，其違反蔡英文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並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之立場，更與現今社會認知、潮流、顯有違背之處，爰修正之。","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原住民共六人。\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4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