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4/LCEWA01_090304_005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4/LCEWA01_090304_005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1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3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50702002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曾銘宗","陳宜民","馬文君","王惠美","林德福","陳雪生","羅明才","盧秀燕","鄭天財 Sra Kacaw","蔣萬安","江啟臣","張麗善","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顏寬恒","陳怡潔","呂玉玲","許毓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0-24"],"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0"}],"mtime":"2024-01-18T22:38: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0","last_time":"2018-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4","會期":3,"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20304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2030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有關稅捐機關就滯納金之加徵方式，仍應隨時視稽徵成本、逾期繳納情形、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每二日加徵1%，是否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致個案適用結果可能過苛，上開調整機制外，是否應於法律明文規定，滯納金得由稽徵機關依法視個案情形予以減免等，應當加以檢討修正。有鑑於此，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並參考參契稅條例第三十條及關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爰提案修訂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明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應隨時視稽徵成本、逾期繳納情形、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一至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逾期繳納稅捐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原因致不能如期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滯納金。」以求公允，並符公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有關稅捐機關就滯納金之加徵方式，仍應隨時視稽徵成本、逾期繳納情形、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每二日加徵1%，是否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致個案適用結果可能過苛，上開調整機制外，是否應於法律明文規定，滯納金得由稽徵機關依法視個案情形予以減免（契稅條例第三十條及關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參照）等，應當加以檢討修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理由書併此指明。\n二、爰修訂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增訂「應隨時視稽徵成本、逾期繳納情形、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一至百分之一滯納金」，責令稽徵機關應依上開標準職權認定加徵滯納金數額，避免發生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致個案適用結果而可能過苛之情形。另參契稅條例第三十條及關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增訂本條但書規定，明定「逾期繳納稅捐係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滯納金。」以求公允。","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512:01512:1976-10-12-制定:26","說明":"一、按有關稅捐機關就滯納金之加徵方式，仍應隨時視稽徵成本、逾期繳納情形、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每二日加徵1%，是否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致個案適用結果可能過苛，上開調整機制外，是否應於法律明文規定，滯納金得由稽徵機關依法視個案情形予以減免（契稅條例第三十條及關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參照）等，應當加以檢討修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理由書併此指明。\n\n二、基此，爰修訂本條第一項，增訂「應隨時視稽徵成本、逾期繳納情形、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一至百分之一滯納金」，責令稽徵機關應依上開標準職權認定加徵滯納金數額，避免發生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致個案適用結果而可能過苛之情形。另參契稅條例第三十條及關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增訂本條但書規定，明定「逾期繳納稅捐係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滯納金。」以求公允。","修正":"第二十條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應隨時視稽徵成本、逾期繳納情形、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一至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逾期繳納稅捐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原因致不能如期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滯納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