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3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鴻鈞","林俊憲","葉宜津","高金素梅"],"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孔文吉","柯志恩","林德福","盧秀燕","張麗善","蔣乃辛","鄭運鵬","周春米","趙正宇","洪慈庸","黃國書","周陳秀霞","蔣萬安","許淑華","黃昭順","陳雪生","曾銘宗"],"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16"}],"mtime":"2024-01-18T22:34: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9-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20296號","laws":["02016"],"提案編號":"462委20296","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林俊憲、葉宜津、高金素梅等23人，有鑑於近年來遊覽車事故，大多起因於駕駛過勞。由於汽車運輸業為求節省成本，屢傳駕駛動輒超時工作，甚至未能按照勞基法獲得合理的休假與休息時間。如此將造成司機容易過勞並造成駕駛意外風險大增。爰此，提出公路法第四十七條修正案，增設第四項規定，要求汽車運輸業者未依勞基法，讓駕駛人過勞駕駛，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該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予以停止汽車運輸業者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藉以要求汽車運輸業者得以依照相關勞動法規進行駕駛人合理工時調度或駕駛行程規劃，進而減少因駕駛過勞導致意外的發生。此外，公路總局從2008年起開始進行遊覽車行車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僅作為評等之用，並無明確的獎懲制度，是以要求未來遊覽車評鑑名列丙、丁等時，應限期改善，倘若未改善者，得依本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相關研究，過勞駕駛風險性不遜於酒醉駕車。然而國內旅遊業者讓遊覽車過勞已經成為常態，更難以讓駕駛依照勞基法獲得合理的休假與休息時間，是以容易造成駕駛過勞進而發生意外。\n二、為求避免此等意外發生，提出公路法第四十七條修正案，增設第四項規定，要求汽車運輸業者未依勞基法，讓駕駛人過勞駕駛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汽車運輸業者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藉以要求汽車運輸業者得以依照相關勞動法規進行駕駛人合理工時調度或駕駛行程規劃。\n三、公路總局針對「遊覽車行車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以執行多年，然而該項評鑑並無明確獎懲機制，以致於就算評鑑成績不佳，仍舊得以繼續營業。是以提案修正，未來遊覽車評鑑名列丙、丁等時，應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倘若未改善時，按本條相關規定處理。","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n\n一、限期改善。\n\n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n\n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n\n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n\n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13-06-18-修正:55","說明":"一、第四項新增。\n\n二、公路總局每年所進行遊覽車行車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計畫，過往僅有評等，卻無實質獎懲，是以明訂未來遊覽車評鑑名列丙、丁等時，應要求限期改善，若無改善者應依本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處理。\n\n三、疲勞駕駛的風險不亞於酒醉駕車，現行國內汽車運輸業者屢傳讓駕駛人過勞駕駛，是以新增本條第四項，如有重大讓駕駛人過勞駕駛事件，公路主管機關得依法廢除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修正":"第四十七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交通安全或遊覽車行車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計畫名列丙、丁等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n\n一、限期改善。\n\n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n\n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n\n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n\n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n\n汽車運輸業者未依勞基法，讓駕駛人過勞駕駛，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