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議案名稱":"「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0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30070200400"}],"提案人":["鄭寶清"],"連署人":["呂孫綾","施義芳","陳賴素美","羅致政","邱泰源","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葉宜津","姚文智","郭正亮","吳焜裕","吳思瑤","張宏陸","鍾佳濱","王定宇","洪宗熠"],"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9-6-36-11"}],"mtime":"2024-01-18T22:34: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8-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270號委員提案第20308號","laws":["04708"],"提案編號":"270委20308","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鑑於監察院行使職權之際，將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對於是否公布彈劾內容，難免有恣意決定空間。而彈劾內容是否公布，除牽涉當事人權益之外，對於社會高度矚目案件，更是和公益密切相關。故監察法第十三條應改為要求監察院人員公布彈劾內容，以符合社會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監察院最為憲法機關之一，行使職權除審計權另有規定外，悉依監察法之規定，此觀諸監察法第一條已有明文規定。\n二、監察權之行使，亦應如司法權之行使，必須公開透明為之，以提升國民對於監察權行使之信賴。過去監察院人員行使彈劾權時，時常遭致社會批評為密室作業，且無法提出使當事人或社會大眾信服的彈劾理由。故新修正條文要求，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審議過程中，應公開直播為之。\n三、依現行監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對於是否公布監察內容，監察院難免有恣意操作空間，以致引起社會爭議。彈劾案調查結果，除應做成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亦應參照一般法院上網公布判決書之方式，公開提供社會檢驗。\n四、至於事涉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部分，就書面彈劾內容而言，本可就機密或個人隱私部分予以編輯並向社會大眾說明，不得作為拒不公布彈劾內容之託詞。","對照表":[{"law_id":"04708","law_name":"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n\n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law_content_id":"04708:04708:1949-05-20-修正:15","說明":"一、監察院最為憲法機關之一，行使職權除審計權另有規定外，悉依監察法法之規定，此觀諸監察法第一條已有明文規定。\n\n二、監察權之行使，亦應如司法權之行使，必須公開透明為之，以提升國民對於監察權行使之信賴。過去監察院人員行使彈劾權時，時常遭致社會批評為密室作業，且無法提出使當事人或社會大眾信服的彈劾理由。故新修正條文要求，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審議過程中，應公開直播為之。\n\n三、依現行監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對於是否公布監察內容，監察院難免有恣意操作空間，以致引起社會爭議。彈劾案調查結果，除應做成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亦應參照一般法院上網公布判決書之方式，公開提供社會檢驗。\n\n四、至於事涉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部分，就書面書面彈劾內容而言，本可就機密或個人隱私部分予以編輯並向社會大眾說明，不得作為拒不公布彈劾內容之託詞。","修正":"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審議過程中，應公開直播為之。\n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應公布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