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2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1070201200"}],"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呂玉玲","陳超明","賴士葆","蔣乃辛","柯志恩","林為洲","顏寬恒","林麗蟬","楊鎮浯","吳志揚","蔣萬安","李彥秀","陳雪生","曾銘宗","林德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馬文君","許淑華","李鴻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4"]}],"mtime":"2024-01-18T22:35: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8-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0311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0311","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有鑑於我國部分業者於招聘或晉升受雇者時，以求職者、受雇者之星座、命理、血型與公司要求不合為由，拒絕公平競爭，造成就業歧視現象，為維護社會公平性進而提高生產力，降低社會成本，維護公共利益，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部分企業以面相、命盤、血型來評定或招募員工，還有些企業主有自己的「國師」，除了幫企業看風水，一方面也用來幫老闆觀察員工，避免用人不當，甚至近年興起塔羅牌、命盤等，亦曾傳出某民間企業於年終時，請塔羅牌老師排星盤，但星座、命理、血型等等決定受雇人員升遷、或新進勞工聘用等，並無科學根據且形成不公平之競爭環境，長期有損國家整體發展與形象。\n二、甚至有人力仲介業者於公示網站推出針對企業求才「命理」相關企劃，宣稱可為企業以星座「分析員工個性以了解是否適任特定職務」、「判斷求職人道德觀與忠誠度」，除反科學以外，也可能造成先入為主之偏見與刻板印象，降低企業競爭力並對社會無益。\n三、綜上所述，為促進社會公平，應禁止雇主在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不得考量與工作能力及表現無關的星座、命理、血型等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失去在工作上與他人公平競爭發展之機會，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爰提案修訂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修正案。","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2-11-13-修正:6","說明":"一、「就業歧視」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民間部分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要求求職人或受僱人提供星座、命理、血型等資料，請命理師、星座、塔羅牌業者「神算」，但這與工作表現完全沒有相關。\n\n二、增列星座、命理、血型等，禁止雇主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考量與工作能力及表現無關的星座、命理、血型等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某類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修正":"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命理、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