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104070300200"}],"提案人":["陳宜民","蔣乃辛"],"連署人":["賴士葆","林為洲","曾銘宗","林麗蟬","柯志恩","楊鎮浯","陳超明","李彥秀","呂玉玲","顏寬恒","吳志揚","陳雪生","徐志榮","馬文君","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怡潔","黃昭順","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6-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1-03"]}],"mtime":"2024-01-18T22:35: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9-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0312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0312","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我國現行部分商家針對消費者收取服務費現象浮濫，儼然淪為商品售價之一環，成為商家額外收入與變相加價之手段，與現場服務員之服務態度、精神毫不相干，無法達到獎勵服務之效。為規範現行市場商品售價加計服務費為總額之經營方式，並促進服務業之勞動權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新增服務費為工資之一部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服務費或稱小費，於古代中國稱賞錢，也叫小帳，在粵語地區另稱作茶錢、日本說茶代，歐洲傳言自16世紀開始，酒館會放一個罐子，供酒客給小費，給了小費的酒客將會得到更好更快的服務，罐子上書寫To insure promptitude（為保證及時），現代小費英文單字TIP即為這詞組的字母縮寫，我國服務費往往亦被消費者視為小費之一。\n二、部分商家於銷售商品、提供餐飲服務時，均會加計5~10%不等之服務費，然卻從未給予工作人員分成，當然更沒有為員工之服務精神、態度、整體服務品質好壞額外進行加薪，造成服務費成為整體消費價格下之一種額外加收的名目費用，無法對員工構成實質獎勵。\n三、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7月9日（83）台勞動2字第43729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雇主發給者。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惟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性質不同，應屬工資範疇。而現行餐廳、商家均為「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應屬前函釋之工資範疇無誤。\n四、綜上所述，為符法制，改善現行商家要求消費者固定繳交服務費，但服務業勞工分文未分，無從獎勵服務精神之變相漲價之亂象，明確將「服務費」、「清潔費」定義為工資之一環，雇主應全數發還給勞工。爰此，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二條修正案。","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n\n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n\n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n\n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n\n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n\n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n\n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說明":"一、財政部國稅局曾表示：消費者於餐廳用餐，結帳時店家如有加收服務費，則應將該服務費列入銷售額課稅；亦即店家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應包含實際收取的餐費及服務費，再以此合計之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顯然服務費於我國稅制已被認定為「定價」之一環，悖於鼓勵勞工自我提升之基本精神與存在意義。\n\n二、美國亦有相關立法，可參見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或稱Wages and Hours Bill，其中規範到勞工若每個月小費加工資比基本工資低時，雇主須補齊其中差額（Tip Credits）確保勞工能領取到小費並且收入在最低工資線以上。\n\n三、台灣餐廳相關從業人員約略在80萬人左右，惟幾乎無人領取過結帳時收取的10%服務費，卻必須承受消費者過多的要求，認定店家收取服務費則必須提供高於水準之服務品質，令服務人員不堪其擾。\n\n四、部分餐廳、KTV業者亦以「清潔費」巧立名目，額外收取並未回饋予清潔人員，故一併處理。\n\n五、台北市政府簡任消保官楊麗萍曾公開指出，沒有任何法律規範說10%服務費一定要分配給店家還是服務生，10%服務費要如何分配端看勞雇契約雙方約定，和消費者並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消費者卻無法逕至拒絕給付超額之消費，無法鼓勵服務人員精進服務技巧與服務精神。\n\n六、爰此，明定服務費、清潔費屬工資之一環，應由雇主全額分配給勞工獎勵服務態度提高敬業精神，不得逕做營業收入，以求回歸（83）台勞動2字第43729號函釋。","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n\n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n\n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n\n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服務費、清潔費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n\n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n\n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n\n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