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8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吳思瑤"],"連署人":["黃秀芳","陳瑩","施義芳","郭正亮","莊瑞雄","羅致政","鍾佳濱","余宛如","邱泰源","李昆澤","段宜康","黃國書","林靜儀","洪宗熠","李麗芬","蕭美琴","周春米","張廖萬堅","蘇治芬","劉建國","王定宇","吳焜裕","趙正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呂孫綾","劉世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mtime":"2024-01-18T22:35: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7-03-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0314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0314","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吳思瑤等28人，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建立家庭照顧假制度，就廣大勞工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依法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惟如對照有親屬需長期照顧者，一旦受僱者自行辭職，或因其他事由離開原始工作場域後，俟長期照顧事由解除，勞工如欲重新進入職場，恐需面臨中年失業或二度就業情狀，則略顯為德不卒。縱使順利進入職場，亦需要重新建立職場人際網絡與累積工作經驗，實屬不易。故國家可立法建置長期照顧留職停薪制度，使得重大疾病者、失能者、年長者有機會獲得親屬的照顧與陪伴，亦可使得勞工於長期照顧親屬期間內無後顧之憂，爰提案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家庭照顧假制度，對於廣大勞工朋友不論年幼或年長親屬在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不論是經由個人衡量取捨或無法獲得其他家庭成員的支援等因素，皆可依法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考量當前雙薪家庭、核心家庭、單親家庭等背景，勞工得向雇主請假雖立意良善，唯如對照親屬需長期照顧者，一旦受僱者辭職，或因其他事由離開原始工作場域後，俟長期照顧事由解除，勞工如欲重新進入職場，恐需面臨中年失業或二度就業情狀，則略顯為德不卒。縱使順利進入職場，亦需要重新建立職場人際與工作經驗。\n二、日本「育兒、介護休業法」定有介護（照護）休假及介護（照護）休業制度，介護（照護）休假對比我國制度接近家庭照顧假規定，至於介護（照護）休業制度，則是指照顧因傷病、身體或精神上障礙的家庭成員，需兩週以上隨時照護，勞工可申請總計九十三日的留職停薪。\n三、值此少子化、高齡化、失能者增多，長期照顧人力需求吃緊時期，如有勞工朋友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則國家應設法使勞工於長期照顧事由解除時，得繼續受僱或保留復職的機會，使勞工能夠兼顧職業生涯與家庭生活。爰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之一，以促進長期照顧留職停薪制度建立，使得重大疾病者、失能者、年長者在獲得親屬的照顧與陪伴時，亦可讓負責照顧工作之勞工無中年失業或二度求職……等後顧之憂。\n四、爰參考我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有關侍親照護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並比照本法第十六條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增訂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發生須勞工親自照顧達連續二週以上之事由時，得申請侍親照護留職停薪。","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家庭照顧假制度，對於廣大勞工朋友不論年幼或年長親屬在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依法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唯如親屬需長期照顧者，一旦受僱者辭職，或因其他事由離開原始工作場域後，俟長期照顧事由解除，勞工如欲重新進入職場，恐需面臨中年失業或二度就業情狀，則略顯為德不卒。縱使順利進入職場，亦需要重新建立職場人際關係與工作經驗。\n\n二、參考日本「育兒、介護休業法」介護（照護）休假對比我國制度接近家庭照顧假規定，至於介護（照護）休業制度，則是指照顧因傷病、身體或精神上障礙的家庭成員，需兩週以上隨時照護，勞工可申請留職停薪。\n\n三、參考我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有關侍親照護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並比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增訂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發生須親自照顧達連續二週以上之事由時，得申請侍親照護留職停薪。\n\n四、為避免因長期照顧家庭成員而導致脫離職場過久重新復職不易，故明定侍親照護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發生下列事由須親自照顧連續二週以上時，得申請侍親照護留職停薪，期間至照顧事由消滅為止，但不得逾二年：\n\n一、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n\n二、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n\n前項各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n\n受僱者於侍親照護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受僱者於申請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準用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復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