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蔣乃辛","呂玉玲","林為洲","陳怡潔","蔣萬安","顏寬恒"],"連署人":["曾銘宗","林麗蟬","陳宜民","孔文吉","陳雪生","周陳秀霞","鄭天財 Sra Kacaw","吳志揚","徐志榮","許淑華","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黃昭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mtime":"2024-01-18T22:35: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7-03-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0319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0319","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蔣乃辛、呂玉玲、林為洲、陳怡潔、蔣萬安、顏寬恒等19人，有鑑於大貨車轉彎時，常不慎與機車擦撞導致機車駕駛或乘客捲入車底死亡。目前，交通部針對大客車轉彎行車安全，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新型式大客車新車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提供駕駛人注意車輛周圍交通動態。然而，舊款大客車與新、舊大貨車仍未規範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本席等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期許透過獎勵或補助業者更新「交通安全設備」，將有助於加速推動汽車運輸業者導入「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降低事故發生，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05年1月~8月全台大貨車與大客車肇事傷亡數據統計：\n（整理自交通統計月報）\n二、大貨（客）車則於轉彎時，易因視線死角而發生交通事故。此外，大貨車駕駛座較高，轉彎時有內輪差或駕駛人容易因未注意車前下方有行人穿越而發生碰撞。未來，交通部希望大貨（客）車透過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讓周遭影像系統連結至車內螢幕，提供駕駛人更完整之行車視野資訊，減少大客車左右兩側之視覺盲點。\n三、自106年1月1日起新型式大客車新車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然而，舊款大客車與新、舊大貨車仍未規範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政府若能透過獎勵或補助業者更新「交通安全設備」，將有助於加速推動汽車運輸業者導入「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降低事故發生，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n\n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n\n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n\n三、優良駕駛人。\n\n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05-30-修正:121","說明":"自106年1月1日起新型式大客車新車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透過裝設於車外之攝影鏡頭，提供駕駛人車輛行駛時週圍路面影像。\n\n然而，舊款大客車與新、舊款大貨車仍未規範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爰提案新增本條第一項第五款與第二項規定，以加速推動汽車運輸業者相關道路交通安全制度與配備使用，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降低事故發生，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修正":"第九十一條　下列機構、人員或業者，應予獎勵或補助；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n\n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n\n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n\n三、優良駕駛人。\n\n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n\n五、汽車運輸業配合法令更新設備，以促進道路交通安全。\n前項獎勵或補助所需經費在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款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費項下支應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