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mtime":"2024-01-18T22:35: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7-03-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467號委員提案第20322號","laws":["01303"],"提案編號":"467委20322","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科技發達政府應提供更便民之護照申辦、換發服務，立法授權未設有領事事務局辦事處之縣市地方政府戶政機關，提供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作業，使偏遠、離島地區民眾能就近辦理免於舟車勞頓之苦，爰提「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護照辦理，除新北市外須至領事事務局辦事處辦理，各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僅提供「人別確認服務」，而領事事務局僅於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蓮市四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偏鄉、離島地區民眾相當不便，為使護照辦理更為便民，爰立法要求未設有領事事務局辦事處之縣市，除協助辦理人別確認外，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再轉送主管機關辦理。\n二、隨科技發展，政府服務應朝向單一窗口整合服務，使民眾在申辦、換發護照更為便利，根據新北市政府與彰化縣政府試行「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成果，成效卓越且退件量低，新北市政府更在105年7月15日擴大辦理「因申辦更改名字、身分證統號、出生地或出生日期異動換發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特定項目的換發護照服務；彰化縣政府因人力縮編於105年1月1日停止辦理該項業務，但申辦護照業務佔縣政府人別確認案件五成，成效良好。\n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n三、為祈政府能提供便捷的服務讓民眾有感，立法授權地方縣市政府提供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服務，再由地方縣市政府轉送主管機關辦理，更便於各縣市民眾方便就近辦理。","對照表":[{"law_id":"01303","law_name":"護照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n\n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n\n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n\n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n\n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303:01303:2015-05-22-全文修正:17","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新增第三項。\n\n三、目前護照辦理，除新北市外須至領事事務局辦事處，而領事事務局僅於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蓮市四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偏鄉、離島地區民眾相當不便，為使護照辦理更為便民，爰立法要求地方縣市政府戶政機關協助受理護照辦理業務。\n\n四、隨科技發展，政府服務應朝向單一窗口整合服務，使民眾在申辦、換發護照更為便利，根據新北市政府與彰化縣政府試行「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成果，成效卓越且退件量低，新北市政府更在105年7月15日擴大辦理「因申辦更改名字、身分證統號、出生地或出生日期異動換發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特定項目的換發護照服務；彰化縣政府因人力縮編於105年1月1日停止辦理該項業務，但申辦護照業務佔縣政府人別確認案件五成，成效良好。","修正":"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n\n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n\n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n\n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n\n主管機關未設有辦事處之縣市，應由地方縣市政府戶政機關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再轉送主管機關辦理。\n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