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1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菸酒稅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13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陳怡潔","周陳秀霞"],"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18"}],"mtime":"2024-01-18T22:35: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7-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271號委員提案第20324號","laws":["01521"],"提案編號":"271委20324","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加徵滯報金及怠報金具督促納稅義務人盡速履行其稅捐債務之性質，亦同時已具遲延利息之意義，如對其再加徵利息，等同對應納稅額延遲損害之重複計算。復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滯納金利息之加徵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滯報金及怠報金之利息徵收，以符大法官釋字746號解釋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滯報金及怠報金所加徵的利息，在性質上屬廣義的行政制裁，與稅捐性質並非相同，對其加計利息，有欠公允。且滯報金與怠報金已帶有給付遲延利息之性質，其利息之加徵，等同於對應納稅額延遲損害之重複計算，實有侵害納稅義務人權利之虞。\n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中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刪除滯報金及怠報金之利息徵收，以符大法官釋字746號解釋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n\n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5-11-05-全文修正:62","說明":"一、針對滯報金及怠報金所加徵的利息，在性質上屬廣義的行政制裁，與稅捐性質並非相同，對其加計利息，有欠公允。且滯報金及怠報金已帶有給付遲延利息之性質，其利息之加徵，等同於對應納稅額延遲損害之重複計算，實有侵害納稅義務人權利之虞。\n\n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中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修正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刪除滯報金及怠報金之利息徵收，以符大法官釋字746號解釋之精神。","修正":"第五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n\n前項應納之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