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9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8070200100"}],"提案人":["陳超明","徐志榮","馬文君","張麗善","楊鎮浯"],"連署人":["曾銘宗","蔣萬安","蔣乃辛","林德福","趙正宇","黃昭順","孔文吉","陳宜民","周陳秀霞","陳怡潔","許淑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mtime":"2024-01-18T22:36: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0335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0335","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徐志榮、馬文君、張麗善、楊鎮浯等16人，鑑於村（里）長每當村里間有重大災害時，總是身先士卒於第一線協助指揮救災，惟村（里）長身分定位長年不明，無法適用因公殉職撫卹規定，僅能由各縣市訂定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給與村（里）長補助，導致各縣市補助標準不一，有失一致性與完整性，嚴重影響村（里）長工作士氣。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村（里）長因其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與撫卹金，撫恤金之支給由地方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協助方式為之，以求一致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每當有重大災害時，村（里）長總是於第一線協助指揮救災，然而，不論是104年苗栗縣通霄鎮內湖里里長及105年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村長之案例，皆因村（里）長身分無法適用因公殉職撫卹規定，以致撫卹權益無法獲得一致性的照護。\n二、為鼓勵村（里）長工作士氣及保障其權益，爰新增因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與撫恤金及遺族撫恤金。\n三、又按現行規定，村（里）長僅能循各縣市之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申請補助，惟各縣市訂定標準不一，以致保障不夠全面。為求全國一致性，撫恤金之支給應由地方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協助，其程序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且應與公務人員撫卹標準一致。","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n\n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6-12-修正:7","說明":"一、為鼓勵村（里）長工作士氣及保障其權益，爰新增第四項，因其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與撫恤金及遺族撫恤金。\n\n二、按現行規定，村（里）長僅能循各縣市之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申請補助，惟各縣市訂定標準不一，以致保障不夠全面。為求全國一致性，爰新增第五項，撫恤金之支給應由地方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協助，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且不得低於公務人員撫卹標準。","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以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與撫恤金及遺族撫恤金。\n前項撫恤金之支給，應由地方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協助，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