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許智傑","黃偉哲","張廖萬堅","高志鵬","鍾佳濱","余宛如","郭正亮","陳瑩","吳焜裕","鍾孔炤","陳明文","林靜儀","邱泰源","劉世芳","趙正宇","黃國書","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mtime":"2024-01-18T22:31: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7-03-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061號委員提案第20336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061委2033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鑑於毒品對我國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爰調整目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納入「刑法鴉片罪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加不發退除給與項目，應在既有規定下，嚴密查處作為，以正國軍風氣，俾免部隊從內部開始瓦解；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據聯合國二○○七年公布資料顯示，全球約有超過二億吸毒人口，影響層面不僅造成社會治安敗壞、消耗醫療資源，且危害個人身體健康及家庭幸福；若一旦軍人染毒，更是國防安全的另一大隱憂。\n近年來國軍一直強力宣導「禁止酒駕」、「防毒反毒」，美軍駐伊拉克、阿富汗及日本橫須賀基地士兵，均曾爆發多起吸毒事件；另澳洲軍方針對駐防達爾文市的部隊進行毒品檢測，竟有超過半數以上官兵染毒，顯見毒品濫用之嚴重，對軍譽及作戰能力影響甚鉅。因此，國軍面對「反毒」亦不能置身事外，尤其部隊戰力攸關國家安危，為有效杜絕毒品侵入軍中，危害官兵健康，各級部隊及單位更應加強宣導教育與門禁管制，全面查禁毒品，落實尿液篩檢作為，以建構健康、朝氣、有戰力的新形象。","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發退除給與：\n\n一、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但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滿七年確定者，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n\n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n\n三、褫奪公權終身。\n\n四、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16-11-18-修正:28","說明":"國軍為確保國防戰力，維護官兵身心健康，長年配合政府毒品防制政策，除透過反毒文宣、軍法紀教育、毒品管制機制等反毒積極作為外，增列不發退除給與項目，讓官兵不致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打造一個健康、純淨、無毒的戰訓環境。","修正":"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發退除給與：\n\n一、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刑法鴉片罪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但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滿七年確定者，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n\n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n\n三、褫奪公權終身。\n\n四、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