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9人","議案名稱":"「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王惠美","盧秀燕","費鴻泰","許淑華","孔文吉","呂玉玲","賴士葆","徐榛蔚","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鄭天財 Sra Kacaw","江啟臣","曾銘宗","黃昭順","顏寬恒","吳志揚","張麗善","柯志恩","陳超明","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林麗蟬","李彥秀","馬文君","林德福","陳雪生","陳學聖","蔣乃辛","楊鎮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mtime":"2024-01-18T22:36: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7-03-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20341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20341","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9人，鑑於近來偽藥事件嚴重影響國人用藥信心及用藥安全，尤其偽藥通常是偽造熱門暢銷藥品，故影響層面甚廣、荼害國人健康至鉅。為避免不法集團藉偽造藥品牟利，並戕害國人健康，爰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提高相關刑罰及罰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健保支出第一名的降血脂用藥冠脂妥發生偽藥事件，因用藥人眾多，且多為中老年人，故影響層面廣大。偽藥事件除了讓國人喪失用藥信心及國人對於藥品安全產生疑慮外，同時亦打擊建立許久的醫藥分業體系及社區藥局之公信力。\n二、原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相較於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之重傷罪為輕，而重傷罪僅係傷害個人法益，偽藥、禁藥所影響者甚多，並每每發生偽藥事件，總會引起社會恐慌，故刑度實不宜過低。另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為明知，顯見犯罪者之惡性重大，故該條刑度及罰金亦不宜過低。\n三、再者，藥事法二十三條一項二款所指系使用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之不良醫材，惟既使用有毒或有害物質，顯見其製造或輸入者之惡性重大，與同條其他款之態樣不同，故在刑度上應予輕重之分。\n四、為遏抑不法集團製造、輸入或銷售偽藥、禁藥牟利，同時又戕害國人健康，爰擬提高相關罰則及罰金，以遏抑犯罪並維護國人健康。","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15-11-17-修正:102","說明":"一、藥事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系使用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之不良醫材，惟既使用有毒或有害物質，顯見其製造或輸入者之惡性重大，與同條其他款之態樣不同，故在刑度上應予輕重之分，故調整原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於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增列有毒或有害之不良醫材。\n\n二、原條文之刑度相較於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之重傷罪為輕，而重傷罪僅係傷害個人法益，偽藥、禁藥所影響者甚多，並會引起社會恐慌，刑度實不宜過低，故加重其刑並提高罰金，以遏抑犯罪。","修正":"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不良醫材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15-11-17-修正:103","說明":"明知者為故意犯罪，顯見其惡意重大，而現行條文刑度過低，無法收嚇阻之效，爰增加其刑度並提高其罰金，以遏抑犯罪。","修正":"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15-11-17-修正:105","說明":"配合修正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