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議案名稱":"「土地稅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黃昭順","林為洲","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許毓仁","張麗善","李彥秀","賴士葆","許淑華","呂玉玲","蔣乃辛","林麗蟬","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吳志揚","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mtime":"2024-01-18T22:31: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7-03-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0345號","laws":["01519"],"提案編號":"285委20345","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鑑於累進地價起點隨縣市合併改制變動，導致持有合併前原市轄土地之民眾，因累進起點地價向下調整，適用較高之地價稅率，承受地價稅負大幅增加之情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縣市合併或行政組織調整而增加稅負，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爰提出「土地稅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因各地方縣（市）合併或行政組織調整，將重新計算累進起點地價，導致持有合併前原市轄土地之民眾，承受地價稅負大幅增加之情形，對民眾影響衝擊過大。為落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爰增訂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調整或合併前原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區域內發展情況，分別計算累進起點地價。","對照表":[{"law_id":"01519","law_name":"土地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稅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n\n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n\n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n\n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n\n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n\n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n\n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law_content_id":"01519:01519:1989-10-12-全文修正:21","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為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正草案，因各地方縣（市）合併或行政組織調整，將重新計算累進起點地價，導致持有合併前原市轄土地之民眾，承受地價稅負大幅增加之情形，對民眾稅負影響衝擊過大。為落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爰增訂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調整或合併前原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區域內發展情況，分別計算累進起點地價。","修正":"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n\n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n\n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n\n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n\n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n\n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n\n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n\n第一項累進起點地價，於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改制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調整或合併前原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況，分別核計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