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黃昭順","許毓仁","蔣乃辛","柯志恩","張麗善","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雪生","呂玉玲","徐榛蔚","江啟臣","李彥秀","許淑華","徐志榮","馬文君","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mtime":"2024-01-18T22:36: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7-03-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0347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0347","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鑑於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為貫徹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母性保護之精神，以及保障妊娠婦女與新生兒身心健康，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享有八星期之產假。惟近年國內外勞動模式變化快速，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婦女產假日數，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至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此外，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五天之男性陪產假，加上例休至多一周配偶即需重返職場，恐不利產婦之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如遇產婦為剖腹產或新生兒尚須在院觀察，往往導致初為人父母者身心俱疲而立即須尋求保姆照顧或協助，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之情形；OECD就「父親育嬰參與與兒童發展是否相關？OECD四國實證研究」研究報告亦指出，父親參與照顧新生兒，有助於聯繫家庭連結，並提高幼兒認知能力及健康發展。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星期，英國及法國男性則分別享有至少1星期及11天之陪產假。相較之下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僅給予受僱者5天之陪產假，仍有不足，不利產婦產後之身體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為促進我國母嬰健康及提升男性參與育嬰之比例，俾使家庭健全發展。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及男性陪產假為7日，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母嬰身心健康，並促進兩性平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為貫徹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母性保護之精神，以及保障妊娠婦女與新生兒身心健康，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享有八星期之產假。惟近年國內外勞動模式變化快速，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產假日期，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至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2014年報告，全球185個國家中，有高達98國家給予至少14星期之產假、42國給予超過18星期之產假、60國提供12至13星期之產假，僅有27個國家之產假日數低於12星期，顯見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產假日數提升為14星期已成為國際趨勢。\n二、此外，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五天之男性陪產假，惟加上例休至多一周配偶即需重返職場，不利產婦之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如遇產婦為剖腹產或新生兒尚須在院觀察，往往導致初為人父母者身心俱疲而立即須尋求保姆照顧或協助，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之情形；OECD就「父親育嬰參與與兒童發展是否相關？OECD四國實證研究」研究報告亦指出，父親參與照顧新生兒，有助於聯繫家庭連結，並提高幼兒認知能力及健康發展。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星期；英國及法國男性則分別享有至少1星期及11天之陪產假。相較之下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僅給予受僱者5天之陪產假，仍有不足，不利產婦產後之身體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n三、為促進我國母嬰健康、提升男性參與育嬰之比例以及促進家庭健全發展。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及男性陪產假為7日，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母嬰身心健康，並促進兩性平權。","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查近年國內外勞動模式變化快速，各國為保障勞工權益紛紛修正並提高婦女產假日數。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產假規定亦已自1952年之至少12星期修正為2000年之14星期，甚至於其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2000）中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相較之下我國婦女關於產假日數仍有提升空間。\n\n二、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五天之男性陪產假，惟加上例休至多一周配偶即需重返職場，不利產婦之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如遇產婦為剖腹產或新生兒尚須在院觀察，往往導致初為人父母者身心俱疲而立即須尋求保姆照顧或協助，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之情形；OECD就「父親育嬰參與與兒童發展是否相關？OECD四國實證研究」研究報告亦指出，父親參與照顧新生兒，有助於聯繫家庭連結，並提高幼兒認知能力及健康發展。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星期；英國及法國男性則分別享有至少1星期及11天之陪產假。相較之下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僅給予受僱者5天之陪產假，仍有不足，不利產婦產後之身體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應適度延長陪產假至七日。","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