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3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惠美等20人及委員陳賴素美等22人分別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1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912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2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1300"}],"提案人":["王惠美","張麗善","江啟臣","呂玉玲","顏寬恒"],"連署人":["吳志揚","林德福","林麗蟬","徐志榮","陳宜民","陳雪生","馬文君","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許淑華","許毓仁","曾銘宗","楊鎮浯","鄭天財 Sra Kacaw","羅明才","廖國棟Sufin‧Siluko"],"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8"}],"mtime":"2024-01-18T22:32: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8-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687號委員提案第20357號","laws":["01233"],"提案編號":"1687委20357","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張麗善、江啟臣、呂玉玲、顏寬恒等20人，鑑於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老農所有之農地、農舍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五百萬以上者，即不符合申請領取福利津貼資格；然而近年來隨城鄉發展，各地房屋均因公告土地現值調高而使房屋價值提升；多數農民終其一生辛勤耕作，從未靠買賣土地獲取土地升值之利益，卻在退休之後因為土地公告現值的調高而被排除在福利津貼發放資格之外，實為不公。為落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照顧農民生活及增進福祉之本意。爰提案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將個人所有農地、舍之外唯一且實際居住之房舍不受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隨城鄉發展，各地房屋均因公告土地現值調高而使房屋價值提升，造成許多福利津貼請領之農民，其名下所有之房屋價值雖有增加，但該房屋並未出售、轉賣，收入並未因此增加，生活也並未因此改變。\n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之訂定，本應以照顧農民老年生活為本意，倘若僅因土地公告現值調高以致於無法繼續領取老農福利津貼，勢必影響農民老年生活之問題，對於農民也實為不公。\n三、為落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照顧農民生活及增進福祉之本意。爰提案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將個人所有農地、舍之外唯一且實際居住之房舍不受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n\n一、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農業用地。\n\n二、農舍。\n\n三、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11-12-02-修正:4","說明":"一、近年來隨城鄉發展，各地房屋均因公告土地現值調高而使房屋價值提升，造成許多福利津貼請領之農民，其名下所有之房屋價值雖有增加，但該房屋並未出售、轉賣，收入並未因此增加，生活也並未因此改變。\n\n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之訂定，本應以照顧農民老年生活為本意，倘若僅因土地公告現值調高以致於無法繼續領取老農福利津貼，勢必影響農民老年生活之問題，對於農民也實為不公。\n\n三、為落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照顧農民生活及增進福祉之本意。爰提案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將個人所有農地、舍之外唯一且實際居住之房舍不受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限制。","修正":"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n\n一、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農業用地。\n\n二、農舍。\n\n三、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