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3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黃國昌"],"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4"}],"mtime":"2024-01-18T22:37: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7-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20363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2036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近年國人休閒旅遊蔚為風尚，帶動旅遊市場蓬勃多元蓬勃發展，為加強國內旅遊旅客搭乘遊覽車行車之安全，避免旅行業為追求利潤，雇用不合格之業者做為履行輔助人，或以不當行程招攬旅客，致使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而增高旅遊行車風險。爰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達維護旅遊品質及道路安全，並保護旅客安全之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n\n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n\n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n\n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n\n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n\n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n\n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n\n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1-03-29-修正:30","說明":"一、修正第二十七條。\n\n二、按近年政府大力推廣觀光，旅遊市場多元化蓬勃發展，為加強國內旅遊遊客搭乘遊覽車行車安全，強化、落實旅行業於選擇履行輔助人時，應選擇使用合法業者、符合法規要求之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之義務，並為避免旅行業不當安排行程，造成遊覽車駕駛人超時工作，而因疲勞駕駛，致使遊客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陷於不可預知之危險。\n\n三、查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八、九款雖有類似之規定，但其規範內容存在錯誤，且違反前揭規定者，僅受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處罰過輕，難收抑制約束之功效，爰增訂第四項，以維護旅客及道路用路人之安全。","修正":"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n\n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n\n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n\n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n\n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n\n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n\n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n\n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n\n旅行業因執行業務而為旅客安排旅遊相關事宜時，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設施、提供符合法規要求之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並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有關超時工作之規定。"},{"現行":"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n\n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n\n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n\n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者，依前四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n\n違反前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6-10-21-修正:60","說明":"一、修正第五十五條。\n\n二、爰配合第二十七條增訂第四項規定，增訂處罰之態樣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n\n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三、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非法業者或未依規定設置之設施或所提供之交通工具或駕駛人未符合法規要求或未妥適安排旅遊行程而使遊覽車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有關超時工作之規定。\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n\n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n\n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者，依前四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n\n違反前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3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