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3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6032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查照審議。","billNo":"10601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5070200500"}],"提案人":["羅明才"],"連署人":["陳宜民","林為洲","張麗善","許淑華","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王育敏","柯志恩","蔣萬安","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周陳秀霞","曾銘宗","林德福","黃昭順","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8"}],"mtime":"2024-01-18T22:37: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7","last_time":"2017-03-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5","會期":3,"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20364號","laws":["01518"],"提案編號":"727委20364","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考量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流動性及成交量，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之意願，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修正草案，增訂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之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並明定其施行期間為三年，再視證券市場之需求予以檢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考國外主要成熟市場當沖交易比重，美國高頻交易約占49%、日本45%、德國40%、英國36%，較我國當沖交易占比的10%高出許多，且根據世界證券交易所聯合會（WEF）的實證研究，高頻交易對流動性、效率性、波動性皆有正向效果，造市功能強，反向單多可穩定市場，非高速剝削散戶的負面印象。\n二、又以ETF為例，投資人賣出ETF繳納l ‰的證交稅。而自104年6月1日開放ETF當沖以來，各檔ETF每月平均成交量為39.25億元，較開放ETF當沖前各檔ETF平均每月成交量21.99億元，成長了78.5%。且除了ETF當沖交易量成長以外，非當沖之交易量亦呈現成長，顯示在合理的交易成本下，當沖交易確實有助量能的成長。\n三、考量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台股流動性僵化的情形甚於以往，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而我國投資人賣出股票須繳納3‰的證交稅，較國際其他資本市場高出許多，由於當沖交易的交易頻率高於一般交易，若以年化的成本而言，當沖交易的證交稅遠高於一般交易，且短期當沖交易的獲利幅度一般較小。然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流動性及成交量，為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動能，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之意願，以三年為期間試行，按每次當沖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之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爰增訂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出賣時，其證券交易稅稅率按千分之一課徵。","增訂":"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3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