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正亮","羅致政","陳亭妃"],"連署人":["莊瑞雄","黃偉哲","邱泰源","施義芳","吳焜裕","邱志偉","陳明文","黃國書","鍾孔炤","王定宇","吳秉叡","趙正宇","姚文智","余宛如"],"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9-4-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2:32: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0370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0370","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羅致政、陳亭妃等17人，有鑑於近年毒品問題越益嚴重，尤以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迅速在夜店、校園間蔚為流行，其危害程度不下於其它毒品。然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之刑責門檻訂為二十公克，有過高之慮，無法有效遏止毒品流竄。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刑責門檻降低至十公克，並提高相關罰則及罰金，以期達到嚇阻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我國毒品氾濫，104年警察機關查緝毒品件數達49,843件、重量達10,184.1公斤，較103年增加51.7%。其中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查獲重量即占全體百分之七十七，較103年增加44.5%，同期查獲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嫌疑犯3,487人，較103年增加25%。有鑑於近年毒品問題越益嚴重，為有效嚇阻國內毒品氾濫之嚴重情形，爰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提高毒品持有之相關罰則及罰金。\n二、依據國外立法案例，對於持有毒品超過一定量須加重刑責之判定標準，是參考毒品之價格及必要性，或生理機能短時間施用毒品的容許性，推斷持有多少量之毒品可視為有販賣之意圖。而我國相關法規則以20公克作為門檻，似有門檻過高之慮，給予販毒者僥倖躲避法律制裁之空間，故將門檻調降為10公克，並提高刑責，以期能控制毒品氾濫問題。","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1","說明":"一、 本條修訂原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n\n二、第三、四級毒品因價格較低，也相對容易取得，查獲量常為各級毒品之冠，亦導致近年未成年吸食第三、四級毒品情形越益嚴重。然現行法規之嚇阻效果過低，為解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氾濫問題，爰提高非法持有毒品之刑責，以達到嚇阻功能。\n\n三、本法第四項至第六項原訂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予以重刑。然20公克之持有門檻似有過高之慮。以第三級毒品K他命為例，單次施用量約為0.2至0.5公克，若以持有20公克計之，足可同時供四十人以上施用，或可供一人施用兩個月以上，顯然遠超出個人施用所需。爰此，為有效抑遏毒品犯罪，避免僥倖之徒矯飾卸責，應將加重刑責之門檻降為10公克，以期更有效地遏止毒品供應及毒品氾濫問題。\n\n四、參考其他國家立法意旨，不乏依據毒品之價格及必要性或生理機能短時間施用毒品的容許性，針對持有毒品量遠超過自己施用所需者，推定其有販賣之意圖，並予以重罰。為遏止毒品氾濫，本法針對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者，亦予以重罰，然針對持有毒品量超過自己施用所需者之罰則過低，以致近年查獲毒品案件及數量仍逐年攀升，未見改善。爰提高第五項之罰金及第六項之刑責、罰金，提早遏止犯罪，俾使能達控制毒品氾濫問題。","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