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正宇","林俊憲","鄭寶清"],"連署人":["劉建國","陳歐珀","何欣純","呂孫綾","葉宜津","陳素月","鍾孔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蕭美琴","李昆澤","吳琪銘","邱志偉","姚文智","羅致政","陳曼麗"],"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2:32: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0374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0374","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林俊憲、鄭寶清等18人，有鑑於目前毒品已嚴重氾濫，不僅危害身體健康，更影響社會治安。由於吸食毒品者有漸進傾向，且第三級毒品，如愷他命（Ketamine）更是歷年毒品查獲排行榜的第一名，可見有其廣大的吸食人口。現行條文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僅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恐將無法遏止嘗試吸毒人口。為防微杜漸，根本杜絕毒品的危害，特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予以提高刑責及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僅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而持有第三或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最重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目前毒品氾濫情形，恐無法有效遏止。\n二、由於吸食毒品者有漸進傾向，且第三級毒品，如愷他命（Ketamine）更是歷年毒品查獲排行榜的第一名，可見有其廣大的吸食人口。為防微杜漸，從根本杜絕毒品的危害，以保障國人身體健康，減少吸毒人口對社會治安的影響，加重對持有第三及第四級毒品的刑責及罰鍰。","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1","說明":"現行條文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目前毒品氾濫情形，恐無法有效遏止，故加重刑責及罰鍰，以期達到嚇阻效果。","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一、加重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罰鍰金額；並期藉由提高毒品危害講習時數，使其了解毒品危害後果。\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已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故將原條文中之機關名稱予以修正。","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十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