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賴瑞隆"],"連署人":["洪宗熠","施義芳","邱泰源","趙正宇","劉世芳","蕭美琴","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曼麗","吳玉琴","趙天麟","陳其邁","吳思瑤","蘇巧慧","張宏陸","吳焜裕","黃秀芳","蘇治芬","蔡易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mtime":"2024-01-18T22:32: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7-03-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37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0376","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賴瑞隆等20人，鑑於現行法規與法理，檢察官與法官除具有國家公務員之身分外，就職權而言，檢察官擁有偵查與追訴犯罪之權限，法院掌理審判事項，均具有直接干預或影響人民基本權益之重大權限，又偵查機關之檢察官為偵查主體，掌握刑事訴訟過程之相關資訊，且依刑事訴訟法進行追訴，故檢察官應負有更高之守密義務。對於刑罰權之發動，應依據刑事訴訟法之法定程序而為，恪遵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保護被告不受媒體公審及避免其隱私權受有侵害，同時維護偵查機關在偵查中，秘密從事偵查行為，以適時發現真實，實踐公平正義之目的。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謂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係指對犯罪有檢察職權之人員（司法院34年院字第2966號解釋參照），亦即法官法所規定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n二、檢察官就偵查程序中之案件，亦受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拘束，對於偵查程序中獲知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洩漏予法定範圍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參照。\n三、現今諸多刑事案件之偵查進度，尤其重大之社會案件，媒體報導時有所聞，但偵查不公開除使檢調機關保有發現真實之優勢地位，亦有保障被告名譽權利之功用存在，使被告在偵查程序終結前免受無謂的輿論壓力，造成媒體公審之情形。\n四、而媒體掌握相關偵查進度之來源，不外乎當事人、辯護人及檢調機關處而已，然檢調機關掌握案件全貌，並握有諸多偵查權利及手段，本具優勢地位，如洩漏相關案情與媒體，極易造成閱聽大眾先入為主之影響，更進一步導致媒體公審之結果，對於被告辯護權之實質行使，無罪推定原則之落實，以及將來審判公正性維持，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有極大戕害之效果。\n五、綜上所述，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洩漏於偵查程序所知悉而應秘密之事項，實有特別立法規範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n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50","說明":"一、所謂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係指對犯罪有檢察職權之人員（司法院34年院字第2966號解釋參照），亦即法官法所規定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n\n二、檢察官就偵查程序中之案件，亦受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拘束，對於偵查程序中獲知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洩漏予法定範圍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參照。\n\n三、現今諸多刑事案件之偵查進度，尤其重大之社會案件，媒體報導時有所聞，但偵查不公開除使檢調機關保有發現真實之優勢地位，亦有保障被告名譽權利之功用存在，使被告在偵查程序終結前免受無謂的輿論壓力，造成媒體公審之情形。\n\n四、而媒體掌握相關偵查進度之來源，不外乎當事人、辯護人及檢調機關處而已，然檢調機關掌握案件全貌，並握有諸多偵查權利及手段，本具優勢地位，如洩漏相關案情與媒體，極易造成閱聽大眾先入為主之影響，更進一步導致媒體公審之結果，對於被告辯護權之實質行使，無罪推定原則之落實，以及將來審判公正性維持，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有極大戕害之效果。\n\n五、綜上所述，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洩漏於偵查程序所知悉而應秘密之事項，實有特別立法規範之必要。","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n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n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偵查程序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犯第一項之罪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