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mtime":"2024-01-18T22:32:5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7-03-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20378號","laws":["03187"],"提案編號":"956委20378","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全球暖化所造成之天災日益頻繁，所產生之旱災、水災、寒害、疾病、土石流對我國農漁牧產業造成嚴重衝擊，而現行災害補助法規標準不一，程序冗長，已不足以因應未來更劇烈的極端氣候，為確保糧食供需，穩定農民收入，同時兼顧農業發展，爰提出「農業保險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87","law_name":"農業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農業保險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農民，分散農業經營風險，促進農業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明定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稱金融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明定本法用詞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農業保險：指填補天然災害、疾病、蟲害、火災、竊盜等事故或約定事項所致農業保險標的損失，且其保險商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n\n二、農業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物及其生產設施設備、農業收入或其他品項。\n\n三、保險業：指經金融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說明":"一、明定農業保險委員會定義。\n\n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組織架構。","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農業保險委員會，視農業保險狀況定期調整。\n\n前項委員會成員、開會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農業保險委員會權責。","增訂":"第五條　農業保險委員會權責如下\n\n一、強制投保標的之相關認定及規範。\n\n二、保費補助及獎勵審查。\n\n三、農業保險基金之管理。\n\n四、爭議事項調解。"},{"說明":"農會、漁會得配合中央政策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及辦法。","增訂":"第六條　農業保險之保險人依不同保險標的特性及政策目的，由保險業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辦理相關保險事務。\n\n農會、漁會擔任第一項保險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資格條件、申辦程序、業務管理、委託、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需要強制保險者，可強制要求納保，而未強制規定者，則可自由選擇是否納保。","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可依標的性質，規範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n\n強制投保之標的、範圍、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n\n強制投保標的之相關認定及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定期召開農業保險委員會討論，增列或刪除強制投保之農業標的。\n\n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需派員參與。"},{"說明":"明定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交付方式。","增訂":"第八條　農業保險之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交付方式者，不在此限。"},{"說明":"為提高農民投保意願，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比率，並每二年於召開農業保險委員會時檢討費率。","增訂":"第九條　為促進農民投保意願，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業保險之保險費得予補助。\n\n保險費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為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保險標的、種類、地區分別定之。\n\n前項保險費補助比率，每二年應於召開農業保險委員會時檢討，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相關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審查之。"},{"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農會、漁會，積極配合辦理農業保險，研發農業保險商品。","增訂":"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保險人研發農業保險商品，並提供租稅優惠、補助或獎勵。\n\n前項租稅優惠、補助或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分散風險機制，由政府提供再保險，以提高保險人之承保能力。","增訂":"第十一條　保險人承保農業保險危險，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n\n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農業保險基金並委由農業保險委員會管理，就保險人轉移之危險，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n\n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危險限額或比率、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業務項目。","增訂":"第十二條　農業保險基金負責下列業務：\n\n一、辦理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與分散事宜。\n\n二、辦理基金收入及資金運用事宜。\n\n三、辦理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n\n四、辦理勘損人員認證、教育訓練及建立人才資料庫。\n\n五、其他推動農業保險業務之相關補助、獎勵事項。\n\n前項農業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由農業保險委員會執行。"},{"說明":"明定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增訂":"第十三條　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n\n一、政府捐助。\n\n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配之純保險費收入。\n\n三、農業保險商品分配之附加費用收入。\n\n四、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n\n五、捐贈。\n\n六、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n\n七、其他收入。\n\n前項第一款捐助，中央主管機關於基金設立時，應捐助新臺幣八十億元，其後應視應有之承保能量及損失情形，持續編列預算捐助該基金。"},{"說明":"明定國庫提供最後擔保。","增訂":"第十四條　農業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行攤付之理賠或為充實保險基金時，得開徵農業保險捐，開徵辦法由農業主管機關會同其他機關定之。\n\n如前項辦法仍無法達到預計目的，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資金來源。"},{"說明":"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災害、事故、堪損及勘驗人員資格認證及辦法。","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災害、事故等勘損辦法及勘驗人員資格取得辦法。\n\n農業保險委員會提供災害鑑定損害勘查教育訓練課程及授予資格。\n\n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實施辦法及資格認證，由農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勘損人員應取得中央資格認證。","增訂":"第十六條　辦理農業保險之勘損人員，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合格認證。\n\n前項合格勘損人員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說明":"保險業辦理之農業保險商品需經金融主管機關審查或備查始得銷售，所產生之民事爭議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消費爭議，應由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另為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所生之民事爭議，與保險業辦理之農業保險所生之民事爭議有一致性處理方式，亦應由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處理，爰為第一項規定。","增訂":"第十七條　保險業委託之勘損人員所做出之災損評估，要保人有異議者，得向農業保險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說明":"明定農業保險委員會審查流程及辦法。","增訂":"第十八條　農業保險委員會在受理案件後，需於一月內召開個案會議，進行審查及調解。\n\n相關審查流程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經農業保險委員會調解不服者，需於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管轄法院提出訴訟，逾三十日後，則依農業保險委員會做成之結論。"},{"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農業保險委員會如有業務需要，可向保險業及農漁會要求提供所經辦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農業保險相關資料。","增訂":"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農業保險委員會，得向保險業及農漁會要求提供所經辦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農業保險相關資料，該等機構需配合調查且不得拒絕。\n\n中央主管機關、農業保險委員會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得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或其他氣候、地質、水文等主管單位請求提供數據或研究資料。"},{"說明":"明定保險業違反第十九條，拒絕提供或所提供之經辦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農業保險相關資料不實，依其情節，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裁罰，並通知金融主管機關。","增訂":"第二十條　保險業、農漁會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資料或提供之資料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裁處，並通知金融主管機關。"},{"說明":"明定未委託合格認證人員進行勘損業務者罰則。","增訂":"第二十一條　委託無合格認證人員進行勘損之業務，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說明":"明定本法施行前之農業保險，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併入農業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增訂":"第二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農業保險，其保險事業資金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許可；屆期未取得者，應停止辦理。"},{"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