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呂玉玲","王惠美","李彥秀"],"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曾銘宗","顏寬恒","鄭天財 Sra Kacaw","蔣萬安","陳宜民","徐志榮","林德福","陳雪生","孔文吉","周陳秀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22"}],"mtime":"2024-01-18T22:33: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9-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0380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0380","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呂玉玲、王惠美、李彥秀等16人，有鑑於我國黃牛集團猖獗，每逢大型藝文活動，即藉由人海戰術排隊，或以外掛程式癱瘓網路手法大量購票，並藉此哄抬價格，對消費者權益產生嚴重危害。顯見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販售黃牛票之罰則過輕，難以產生嚇阻效果，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並納入黃牛集團以不正手法大量取得票券，及惡意炒作票價等行為態樣，確保民眾購票權益，及維持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黃牛集團猖獗，嚴重危害消費者購票權益，例如104年1月江蕙告別演唱會門票，因黃牛集團惡意哄抬價格，原價5,800元的票價，遭哄抬至77,337元；105年五月天舉辦之跨年演唱會門票，原價3,880元亦被黃牛集團哄抬至6萬元。售票業者及演唱會主辦方表示，黃牛集團透過販賣黃牛票，一年賺取暴利高達2億，已嚴重危害消費者購票權益，及市場交易秩序。\n二、經查，立法院於103年三讀通過鐵路法第六十五條之修正，大幅提高對鐵路黃牛之罰則，以此遏止黃牛集團哄抬車票，保障民眾通行權益。惟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對於販售黃牛票之罰則，因受制於罰鍰上限，最高僅能罰鍰6萬元，難以發揮嚇阻效果。\n三、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九條提高罰鍰上限，新增第六十四條之一，將黃牛集團以不正手法大量取得票券，及惡意炒作票價等行為態樣，單獨列出並予以懲處，併同刪除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增強對黃牛集團之威嚇效果，確保民眾購票權益，並維持市場正常交易秩序。","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n\n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n\n二、勒令歇業。\n\n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n\n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n\n五、沒入。\n\n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n\n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23","說明":"現行販售黃牛票之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惟該條罰則受限於第十九條罰鍰上限，最高僅能裁罰三萬元，難起嚇阻之效。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將罰鍰上限調升至三十萬元，依法加重得至六十萬元，以增強對販售黃牛票行為之威嚇效果。","修正":"第十九條　處罰之種類如下：\n\n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n\n二、勒令歇業。\n\n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n\n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n\n五、沒入。\n\n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n\n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現行":"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n\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7","說明":"因針對販售黃牛票之行為加重罰則，為避免該條所列之他款行為，受修法之連帶影響，因此增訂六十四條之一，併同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並依序調整其他款次。","修正":"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三、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四、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本條增訂之罰則，係參照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納入黃牛集團以不正手法大量取得票券，及惡意炒作票價等行為態樣，並提高罰則，以收嚇阻之效。","修正":"第六十四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或取票憑證，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n\n二、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運輸、遊樂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