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名稱":"「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9人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11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82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8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9人「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原住民身分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40702002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連署人":["林德福","賴士葆","陳超明","盧秀燕","劉櫂豪","柯志恩","曾銘宗","林麗蟬","吳志揚","陳學聖","黃昭順","孔文吉","楊鎮浯","李彥秀","陳怡潔","林為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1-14"]}],"mtime":"2024-01-18T22:33: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9-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0382號","laws":["01227"],"提案編號":"1722委20382","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簡東明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身分之認定確有配合民法或實務操作現況等修正之必要，同時本法之立法原則兼採血統及認同主義，被收養者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仍應依本法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原則，從原住民養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始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亦有所修正，惟現行原住民身分法自九十七年修正至今卻未有相關配套之修正，導致於部分案例之不合理；除對於不合時宜之文字略作修正外，考量對於身分認定、收養、例外取得原住民身分、變更姓名登記等多種不同制度之不當，例如需養父母同具原住民身分且共同收養時，養子女才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限制、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於父母離婚後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例外使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等，此種不合立法原則兼採血統及認同主義應修正之，爰修正「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以利整體法制度之完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27","law_name":"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n\n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1","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依現行法制作業通例刪除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一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現行":"第四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n\n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n\n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4","說明":"一、第三項刪除。\n\n二、現行條文第三項係為解決本法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時舊民法中，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後，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實際上之困難，本法發布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已於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做出修正；同時本法第七條皆能處理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義務時，得以法定代理人資格自行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之問題，爰刪除第三項之規定，回歸原住民身分取得之基本原則。","修正":"第四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n\n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現行":"第五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n\n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n\n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n\n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5","說明":"一、現行條文規定，以養父母雙方皆須具原住民身分，且夫妻共同收養時，被收養者才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惟考量單獨收養時，未滿七歲之被收養子女最佳利益，亦應給予其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機會，爰修正現行規定。\n\n二、本法之立法原則兼採血統及認同主義，故被收養者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仍應依本法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原則，從原住民養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始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爰修正第二項文字，以資明確。","修正":"第五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n\n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收養，從養父姓、養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n\n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n\n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現行":"第八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n\n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8-11-14-修正:8","說明":"一、現行第一項規定課以當事人檢具證明文件之責任，不利於民眾申請，且實務上係以政府所持有之當事人本人及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戶籍登記資料為憑，爰將「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予以刪除。\n\n二、當事人於本法施行前因當時法令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亦可能有非婚生子女，爰修正第二項文字將其納入規範，俾資周延。\n\n三、增列第三項，為貫徹認同主義，不具原住民身分之子女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溯本至具原住民身分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以彰顯其回歸原住民身分之意思，以利認同主義之實現。","修正":"第八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n\n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n\n前項子女，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現行":"第十一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n\n前項原住民之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11","說明":"增加戶政機關對於原住民身分做出行政處分之類型，俾資明確完整性。","修正":"第十一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更正、撤銷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n\n前項原住民之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13","說明":"本次本法之修正應自公布後施行之。","修正":"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