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6人","議案名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適應"],"連署人":["何欣純","吳焜裕","周春米","葉宜津","姚文智","鍾佳濱","呂孫綾","鄭運鵬","羅致政","黃秀芳","劉世芳","莊瑞雄","林昶佐","江永昌","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mtime":"2024-01-18T22:33: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7-03-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3號委員提案第20383號","laws":["01279"],"提案編號":"1603委20383","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6人，詳查現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規定該單位掌理之事項。然而，現今海域犯罪，其特性在於國際關連性強、與海洋水體有關，且與國家安全關係密切，又海洋巡防總局之工作，除犯罪偵查外，亦需將邊境管制、反恐、國防軍事，以及國土安全策略情資蒐集運用等全面性工作。此外，針對船舶之航儀通訊運用，除確保航行安全外，亦可提供反恐因應、軍事通訊、海事雷達等作業需求。因此，於業務職掌上，應同時注重與航儀通信相關之需求，爰此提案修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於第一款及第六款增加訂列，給予明定其執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為海島國家，海洋犯罪國際關連性強，且由於牽涉邊境議題，與國家安全關係密切，海洋巡防機關乃我國唯一海洋執法主管機關，因此，應針對海洋執法特性建立特殊之工作性質。\n二、海洋巡防總局之工作，除犯罪偵查外，亦需將邊境管制、反恐、國防軍事等國土安全策略情資的蒐集運用，更加全面與深入，爰建議修正本條第一款。\n三、船舶之航儀通訊，除確保航行安全外，另可提供反恐因應、軍事通訊、海事雷達等作業需求。因此，於業務職掌上，應同時注重與航儀通信相關設備需求。爰此，有關「航儀通訊」之任務，應在本條第六款之職掌事項中應予明定。","對照表":[{"law_id":"01279","law_name":"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海域犯罪之偵防事項。\n\n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n\n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n\n(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n\n(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n\n(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n\n(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n\n(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n\n(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n\n(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n\n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n\n五、關於海上巡防勤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n\n六、關於船舶、航空器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等事項。\n\n七、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n\n八、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n\n九、關於各項法令疑義之解釋及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n\n十、其他依法應規劃、執行事項。","說明":"一、海洋巡防機關乃唯一海洋執法主管機關。\n\n二、海洋犯罪，國際關連極強、涉及邊境議題，與國家安全關係相當密切，應針對海洋執法特性建立特殊工作性質，擬修正本條第一款。\n\n三、船舶之航儀通訊，除確保航行安全外，亦可作為提供反恐因應、軍事通訊、海事雷達等作業需求，故應正視航儀通訊相關設備需求，爰針對本條第六款職掌事項中應予明定。","修正":"第二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海域犯罪及國家安全之偵防事項。\n\n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n\n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n\n(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n\n(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n\n(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n\n(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n\n(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n\n(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n\n(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n\n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n\n五、關於海上巡防勤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n\n六、關於船舶、航空器及航儀通訊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等事項。\n\n七、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n\n八、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n\n九、關於各項法令疑義之解釋及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n\n十、其他依法應規劃、執行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