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議案名稱":"「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刪除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適應"],"連署人":["何欣純","呂孫綾","王定宇","黃秀芳","劉世芳","葉宜津","羅致政","莊瑞雄","鍾佳濱","吳焜裕","鄭運鵬","周春米","姚文智","林昶佐","江永昌","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mtime":"2024-01-18T22:33: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7-03-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725號委員提案第20384號","laws":["04639"],"提案編號":"725委20384","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詳查現行「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內規定，有關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且考試得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並得依應考人之軍職官等官階採行不同考試方式，錄取率也不同。然而，未任上校之軍官轉任公務人員適用不同考試規定，亦依不同的錄取率。本席等認為，此考試區別缺乏合理，與公平平等原則追求實有落差，爰此，提案刪除「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內有規定有關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且考試得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錄取任用，並得依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採行不同考試方式，且錄取率也不同，據此上校以上轉任公職考試乃適用「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n二、相較之下，未任上校之軍官所適用的考試規定與錄取率，皆與上校以上轉任考試規定不同，其適用的乃是「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n三、本條之訂定，雖可能因為過去時空背景考量，惟現正值政策改革階段，以上校官階作為不同考試規則分野，是否仍具合理性，不無疑義。\n四、另查「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也已經明訂：「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優待的明文規定」，則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仍適用不同規定，與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有所違背。\n五、綜上，提案刪除「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回歸「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避免法規適用的混亂，俾以符合公平平等原則。","對照表":[{"law_id":"04639","law_name":"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刪除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一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考年齡、工作經驗、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另以考試規則定之。\n\n前項考試得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並得依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採行不同考試方式。\n\n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並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其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仍予保留。\n\n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n\n隨同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三年內得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n\n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經核定有案者，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law_content_id":"04639:04639:2002-01-08-修正:6","說明":"本條刪除，理由如下：\n\n讓軍官轉任考試均回歸適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內的相關規定，不以上校官階作為不同考試規則分野，以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修正":"第五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