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16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19人、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17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菸酒稅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1400"}],"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張麗善","林麗蟬","廖國棟Sufin‧Siluko","陳學聖","周陳秀霞","孔文吉","陳超明","許淑華","徐志榮","柯志恩","王惠美","楊曜","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18"}],"mtime":"2024-01-18T22:33: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7-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24號委員提案第20388號","laws":["01515"],"提案編號":"24委20388","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於106年2月24日舉行第1454次會議，大法官質疑目前我國有部分的財稅徵收，欠缺合理性及違反比例原則，並就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作成釋字第746號解釋。明確表示滯納金加徵利息，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之意旨有違。爰此，本席特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不合理之條件，以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於106年2月24日提出釋字第746號，大法官認為滯納金加徵利息欠缺正當性而宣告違憲。\n二、滯納金加徵利息之情形，對於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也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更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因此，本席提案修法落實租稅正義。\n三、爰此，特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不合理之條件，以保障納稅人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515","law_name":"遺產及贈與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n\n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515:01515:1995-01-06-修正:62","說明":"一、刪除第二項滯納金。\n\n二、滯納金加徵利息之情形，對於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也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更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n\n三、爰此，本席提案修法落實租稅正義。","修正":"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n\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