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議案名稱":"「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顏寬恒"],"連署人":["林為洲","柯志恩","張麗善","曾銘宗","蔣乃辛","孔文吉","楊鎮浯","王育敏","王惠美","李彥秀","許毓仁","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mtime":"2024-01-18T22:33:4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7-03-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004號委員提案第20400號","laws":["04313"],"提案編號":"1004委20400","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顏寬恒等16人，有鑑卸任元首出訪到日本靖國神社參拜，引發國際強烈抗議，以及發表釣魚台島屬於日本不屬中華民國的領土，引起軒然大波，或擔任元首期間不搞台獨，卸任後卻高喊台獨等，這些喪權辱國的言語都出自是曾擔任我國元首，還接受國家給卸任元首的禮遇，頗令國人失望。然而，卸任元首，對外仍具有代表國家形象，於世界各國進行外交參訪與演講，發表言論深受到各方注目，也會牽動國際政治；對內代表社會支持力量，為公眾人物，言行舉止都受人關注，甚至會影響民眾，牽動台灣各層面。為避免卸任元首一方面領取國家高額之禮遇，另一方面發表有損國家主權及尊嚴等言論與行為，公然喪權辱國，對國家傷害甚鉅，影響國家形象，顯見卸任元首的言論與行為，已不是個人的問題。爰此，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第四條及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有損國家主權或發表損及國家尊嚴等言論與行為之卸任元首，應追討領受之各款禮遇，返還國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n二、卸任元首，對外仍具有代表國家形象，如美國卡特總統、柯林頓總統卸任後，以卸任元首身份代表美國，於世界各國進行外交參訪；對內代表社會支持力量，依照民主選舉機制，總統，是透過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本身具有社會人民支持，總統卸任後，仍具有一定社會支持力量。顯見卸任元首的言論與行為，已不是個人的問題。\n三、為避免卸任元首一方面領取國家高額之禮遇，另一方面發表有損國家主權及尊嚴等言論與行為，對國家傷害甚鉅，對國家傷害甚鉅，影響國家形象，故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n四、為以維護國家形象，新增第四條之一，明定有損國家主權或發表損及國家尊嚴等言論與行為之卸任元首，應追討領受之各款禮遇，返還國庫。","對照表":[{"law_id":"04313","law_name":"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n\n一、再任有給公職。\n\n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四、移居國外定居。\n\n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供應安全護衛。\n\n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law_content_id":"04313:04313:2010-08-19-修正:4","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根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n\n三、卸任元首，對外仍具有代表國家形象，如美國卡特總統、柯林頓總統卸任後，以卸任元首身份代表美國，於世界各國進行外交參訪；對內代表社會支持力量，依照民主選舉機制，總統，是透過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本身具有社會人民支持，總統卸任後，仍具有一定社會支持力量。顯見卸任元首的言論與行為，已不是個人的問題。\n\n四、為避免卸任元首一方面領取國家高額之禮遇，另一方面發表有損國家主權及尊嚴等言論與行為，公然喪權辱國，對國家傷害甚鉅，影響國家形象，故增訂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第四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n\n一、再任有給公職。\n\n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四、移居國外定居。\n\n五、有損國家主權或發表損及國家尊嚴等言論與行為。\n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供應安全護衛。\n\n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有損國家主權或發表損及國家尊嚴等言論與行為之卸任元首，應追討領受之各款禮遇，返還國庫，以維護國家形象。","修正":"第四條之一　具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身分者，應追討領受之各款禮遇，返還國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