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議案名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01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603070100200"}],"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黃昭順","林為洲","曾銘宗","王育敏","陳雪生","張麗善","楊鎮浯","柯志恩","徐志榮","王惠美","許淑華","林德福","呂玉玲","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0-31"]}],"mtime":"2024-01-18T22:33: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24","last_time":"2017-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582號委員提案第20401號","laws":["01224"],"提案編號":"1582委20401","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鑑於德國的轉型正義不僅僅是恢復名譽，更是具體落實土地返還及財物賠償，而現行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僅針對名譽回復，對於土地遭政府不當侵奪部分並未明定返還，對財物遭政府侵奪之受難者及家屬實為不公，更無法凸顯政府深刻反省面對過往威權時代的錯誤，無助癒合二二八事件的傷痕，爰提案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103年01月29日總統公布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更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是以修正本法第三條原住民族委員會名稱。\n二、德國轉型正義都在由政府撤銷納粹時期所有的判決，納粹時期的既判力統統無效，東德法官檢察官全部解任，所有東德或納粹時期審判沒收的人民財產，統統由德國司法部調查以後，返還人民。德國現任總理Angela Merkel所提到的，德國人對納粹的罪行具有「永恆責任」。除了針對受害者個人的補償，德國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皆投入大筆預算，希望透過正規教育或是日常的文化教育讓人民記住歷史教訓，以避免悲劇重演。青史不容成灰，亦不容人隨意踐踏與詮釋，德國人一直持續透過還原與釐清當年的罪行，給歷史與德國社會一個交代，是以德國轉型正義始終為是人稱許，是因為做得徹底。\n三、今年是228事件70週年，總統蔡英文親頒8張回復名譽證書給當年被國家機器欺凌的受難者及家屬，有1名年近7旬的老翁大喊「歸還土地權」、「蔡總統一定有能力歸還土地」，顯然政府只願意回復名譽，卻不歸還不當侵占的土地，對於受害者極為不公。\n四、二二八事件及之後的白色恐怖時期，不僅造成台灣許多優秀人才喪失生命，更多受難者為此土地及財物被政府沒收、侵奪，因此，政府有義務更有責任針對受難者提出的財產返還申請負起舉證責任，經查證屬實後三個月內，將國家侵奪的土地或財物返還給受難者及其家屬，而不是只回復其名譽，卻未將其土地及財物歸還，以彌平受難者及家屬精神、生理及財產上的損失。。","對照表":[{"law_id":"01224","law_name":"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n\n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n\n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law_content_id":"01224:01224:2013-04-30-修正:3","說明":"鑑於103年01月29日總統不公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更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是以修正本法第三條原住民族委員會名稱。","修正":"第三條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n\n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n\n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現行":"第三條之一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n\n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n\n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n\n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n\n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n\n六、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n\n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n\n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n\n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law_content_id":"01224:01224:2013-04-30-修正:4","說明":"一、關於被不義侵奪財產的返還，以德國經驗為例，戰後聯邦德國成立後，將過去受強制沒收的不動產與其他財產價值，返還予原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如無繼承人，則直接交付給猶太人團體；其中最重要的法律，為1957年7月19日《規範返還德意志帝國與相關法人金錢債權之聯邦法》，據以處理遭戰前德國政府與納粹黨組織所不法侵奪之財產返還問題，且施行至今，仍持續努力處理財產返還。\n\n二、是以，參照德國目前方式，並為促進轉型正義及和解共生，明定基金會應協助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申請土地、地上物或賠償等事項。","修正":"第三條之一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n\n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n\n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n\n四、已認定受難者之土地、地上物返還或賠償。\n\n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n\n六、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n\n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n\n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n\n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今年是228事件70週年，總統蔡英文親頒8張回復名譽證書給當年被國家機器欺凌的受難者及家屬，有1名年近7旬的老翁大喊「歸還土地權」、「蔡總統一定有能力歸還土地」，顯然政府在歸還二二八受難者土地及財物並不積極，這是對受難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n\n三、現行條文僅規範回復名譽及戶籍更正，對於土地及財物損失的回復並無明為規範。而德國進行轉型正義工程，是處理2個過往政權所造成的傷害，即二戰前的納粹政權，以及兩德統一前統治東德的共黨政權。所謂傷害，包括（但當然不限於）刑事司法程序遭到濫用、公務員體系被整肅、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剝奪、特定族群受到國家歧視、祕密警察濫權逮捕拘禁並侵害人民的隱私等，凡此都是轉型正義措施必須加以糾正、彌補的。\n\n四、受難者家屬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的案件中，除需知悉受難者人名以外，得檢附具體資料或相關證人（非三等親內證人二人以上的佐證），以書面向紀念基金會申請調查，並經二二八基金會的審查確認（調查當時實際情形且一一印證）後，如此方能通過賠償，從事件發生到受理賠償相隔半世紀，人證、物證多已滅失，申請賠償困難重重。是以參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五條之精神，國家於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未經民主與法定程序徵收人民土地及財務均推定為不當，應著及返還人民。\n\n五、為促進轉型正義及和解共生，參採德國目前的做法及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明訂領有名譽證書之受難者及家屬，申請土地及財產返還時，政府應本於對過去的錯誤反省，負起舉證責正，將土地或以等值價金補償給受難者，以彌平受難者及家屬精神、生理及財產上的損失。","修正":"第三條之三　領有回復名譽證書受難者及家屬，申請國家不當取得財產返還時，政府應負起舉證責任，並於查證後三個月內予以返還財產或以等值之價金補償。\n\n前項所稱國家不當取得財產，係指國家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屬單位取得之財產。\n\n國家不當取得財產返還申請、認定程序、及返還事宜，由紀念基金會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參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七條，保障土地或不動產現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權益。","修正":"第三條之四　善意第三人於前條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