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議案名稱":"「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7/LCEWA01_09030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7/LCEWA01_09030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2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7070200300"}],"提案人":["馬文君","蔣乃辛"],"連署人":["林德福","賴士葆","孔文吉","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蔣萬安","許淑華","陳怡潔","徐志榮","李彥秀","林麗蟬","陳宜民","李鴻鈞","楊鎮浯","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31"],"會議代碼":"院會-9-3-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2-06"]}],"mtime":"2024-01-18T22:29: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31","last_time":"2018-0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7","會期":3,"字號":"院總第407號委員提案第20403號","laws":["01456"],"提案編號":"407委20403","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蔣乃辛等18人，有鑑於替代役役男與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同屬盡兵役義務之國民，其權益應予衡平，建議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應比照增列眷屬喪葬津貼保險給付項目，以符合公平性原則。爰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軍人保險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三等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增列「眷屬喪葬」為保險項目之一。\n二、查「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廢給付二項，為考量替代役役男與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均屬由國家徵集，盡國民兵役義務之國民，其權益應予衡平，爰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及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增列「眷屬喪葬津貼」為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並明定眷屬喪葬津貼給與基準及請領程序規定，俾落實替代役役男眷屬權益之保障。","對照表":[{"law_id":"01456","law_name":"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均以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n\n前項保險給付如有短絀，應由國庫撥補。","law_content_id":"01456:01456:2000-01-15-制定:49","說明":"一、為衡平替代役役男與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間之權益，爰第一項參照軍人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增訂眷屬喪葬津貼保險給付項目，俾資周妥。\n\n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修正，並配合增訂眷屬喪葬津貼之計算標準。\n\n三、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修正。","修正":"第四十三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n\n前項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之。\n第一項保險給付如有短絀，應由國庫撥補。"},{"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增訂眷屬喪葬津貼保險給付項目規定，爰比照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三所定之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內涵，明定眷屬喪葬津貼給與基準及請領程序規定，以符實需。","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n\n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n\n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n\n(一)年滿十二歲者，給付二個基數。\n\n(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n\n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n\n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