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7/LCEWA01_090307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7/LCEWA01_090307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陳雪生","黃昭順","林為洲","徐榛蔚","孔文吉","曾銘宗","王育敏","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林麗蟬","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張麗善","許淑華","柯志恩","徐志榮","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31"],"會議代碼":"院會-9-3-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2:29: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31","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7","會期":3,"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0406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0406","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有鑑於台灣毒品的查獲量從100年的2,340公斤，到105年暴增為6,596公斤，六年增加2.8倍，專家估計這些毒品每年危害30萬人以上，現行的罰則已無法有效嚇阻，政府應嚴懲這些製毒販毒運毒者，以防杜毒品的蔓延與危害。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防止毒品為禍，本席等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製造、販運毒品者的罰則，以收嚇阻與禁絕之功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5-01-23-修正:5","說明":"有鑑於台灣毒品的查獲量從100年的2,340公斤，到105年暴增為6,596公斤，六年增加2.8倍，專家估計這些毒品每年保守危害30萬人以上，現行的罰則已無法有效嚇阻，建議政府應嚴懲這些製毒販毒運毒者，以防杜毒品的蔓延與危害。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防止毒品為禍，本席等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加重製造、販運毒品者自由刑之刑度；另併科罰金近四年法院僅有一件判例，金額是50萬，實難收嚇阻之功效，建議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以收嚇阻與禁絕之功效。","修正":"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應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五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3-06-06-全文修正:5","說明":"說明同前。","修正":"第五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