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議案名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7/LCEWA01_090307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7/LCEWA01_090307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曾銘宗","陳宜民","柯志恩","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盧秀燕","蔣萬安","蔣乃辛","徐志榮","周陳秀霞","陳怡潔","黃昭順","李鴻鈞","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31"],"會議代碼":"院會-9-3-7"}],"mtime":"2024-01-18T22:29: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31","last_time":"2017-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407號委員提案第20414號","laws":["01827"],"提案編號":"1407委20414","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屢屢有民眾「智慧型手機」遺失或遭人侵占、遭竊，要求警方透過IMEI碼協尋。然而，警方卻以一般手機遺失並不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申請調閱通聯要件，無法協助民眾，讓民眾對警方處理方式與政府法令感到不滿。本席認為案件不分大小，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能因為是小罪小事，就無法協助民眾尋找智慧型手機，反而去「間接保障」侵占手機犯罪份子。「智慧型手機」是民眾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而且價格不斐，一旦遺失或遭人侵占、竊盜，會造成民眾生活十分不方便。本席等爰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司法警察官受理民眾行動裝置遺失、侵占與竊盜案件調查相關事證，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以提高民眾找回遺失或遭竊手機的機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智慧型手機IMEI行動通訊國際識別碼（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 number）碼如同手機身分證號碼，過去通保法修正前（103年6月前），警方可利用調閱手機用戶資料分析通聯定位，搭配SIM卡資訊交叉分析，提高民眾找回遺失或遭竊手機的機會。\n二、NCC提醒遺失手機的正確處理流程（104/05/25）：參照電信公司服務契約的規定，建議大家應先向電信公司申請停止發話，並試著撥打電話確認手機之情形，再向警察單位請求協尋，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果是遭人竊取的話，可向警察單位報案，警察單位將可按民眾報案內容要求電信公司提供相關通信紀錄逕行案件辦理。（檢索時間：105年12月20日，htt//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3562&is_history=0&pages=0&sn_f=34467 ）\n三、但103年6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後，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刑案，才得調閱IMEI通聯紀錄，手機遭撿走大多屬於「侵占遺失物」罪，最重本刑僅500元以下罰金，無法調閱IMEI紀錄。\n四、「智慧型手機遺失案件」攸關民眾權益，過去「通保法」修法是為防止政府濫權，不應該讓民眾不便。案件不分大小，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能因為是小罪小事，就無法協助民眾尋找智慧型手機，反而去「間接保障」侵占手機犯罪份子。","對照表":[{"law_id":"01827","law_name":"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n\n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n\n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n\n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案由。\n\n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n\n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n\n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n\n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七項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827:01827:2014-01-14-修正:13","說明":"案件不分大小，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能因為是小罪小事，就無法協助民眾尋找智慧型手機，反而去「間接保障」侵占手機犯罪份子。「智慧型手機」是民眾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而且價格不斐，一旦遺失或遭人侵占、竊盜，會造成民眾生活十分不方便。本席等爰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司法警察官受理民眾行動裝置遺失、侵占與竊盜案件調查相關事證，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以提高民眾找回遺失或遭竊手機的機會。","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n\n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n\n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或受理民眾行動裝置遺失、侵占與竊盜案件調查相關事證，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n\n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案由。\n\n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n\n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n\n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n\n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七項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