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3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議案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7/LCEWA01_090307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7/LCEWA01_090307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麗芬","陳曼麗","葉宜津","劉世芳","鍾孔炤","段宜康","吳焜裕","邱泰源","李俊俋","郭正亮","吳思瑤","蔡易餘","蔡適應","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31"],"會議代碼":"院會-9-3-7"}],"mtime":"2024-01-18T22:29: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31","last_time":"2017-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7","會期":3,"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0418號","laws":["01726"],"提案編號":"576委20418","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鑑於學校教職員退休年齡提早已成趨勢，又公務人員「五十五歲退休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之規定已取消，為期公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衡平一致，爰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民國八十二年制定公務人員退撫新制之新增條文時，為提供公務人員多元退休選擇，以及促進政府人事新陳代謝，而制定「五十五歲退休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五五加發專案）之規定，經費由各級政府負擔，「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也援引同步加入。實施之後，有鑑於公教人員過度早退實形成人力養成之浪費，且退休所得本身已堪稱優厚，又上述加發已成公庫負擔，民國九十九年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五五加發專案已走入歷史。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涉及五五加發之條文尚未同步修法，應配合年金改革政策方向修正。爰此，配合現行教職員退休生效日規定，制定落日條款，五五加發專案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不再適用。","對照表":[{"law_id":"01726","law_nam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退休金給與標準）\n\n退休金之給與如左：\n\n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n\n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n\n(一)一次退休金。\n\n(二)月退休金。\n\n(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n\n(四)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n\n(五)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n\n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n\n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n\n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但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者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退休或已核定延長服務有案者，不在此限。\n\n前項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在教學、研究上之優異表現標準，由教育部另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說明":"一、為求公教衡平及節省公庫支付，將已過時之鼓勵早退條文予以停止適用。\n\n二、現行教職員退休生效日為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爰配合現行教職員退休生效日規定，訂定落日條款，「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之規定，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不再適用。","修正":"第五條　（退休金給與標準）\n\n退休金之給與如左：\n\n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n\n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n\n(一)一次退休金。\n\n(二)月退休金。\n\n(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n\n(四)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n\n(五)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n\n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前，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n\n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n\n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但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者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退休或已核定延長服務有案者，不在此限。\n\n前項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在教學、研究上之優異表現標準，由教育部另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3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