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3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7/LCEWA01_090307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7/LCEWA01_090307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賴士葆、曾銘宗等17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28人 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6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8070200300"}],"提案人":["賴士葆","曾銘宗"],"連署人":["王惠美","陳超明","顏寬恒","盧秀燕","李彥秀","陳宜民","孔文吉","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林為洲","蔣乃辛","羅明才","呂玉玲","蔣萬安","許淑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31"],"會議代碼":"院會-9-3-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6-12"]}],"mtime":"2024-01-18T22:29: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31","last_time":"2017-06-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0419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0419","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曾銘宗等17人，查政府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災害防救法。法內律定，災害種類有天然災害及非天然災害；其中天然災害分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災，土石流等；上述天然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分由內政部，經濟部，及農委會為主管機關；唯火山爆發並未列入天然災害項目；故亦未列主管機關負責。台灣位於太平洋板塊與菲律賓板塊交接處，近海之綠島，龜山島海底亦有溫泉的噴發，且島上亦多有斷層帶；如有火山爆發，火山灰，熔岩漿及可能引起之地震，造成之交通水電人命財產損毀，所有相關牽連之災害影響層面甚廣。為此，爰提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火山爆發列入天然災害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北近郊、過去認為是休火山的大屯火山群，有學者首度證實為活火山！根據媒體報導，中研院地科所研究員、大屯山火山觀測站主任林正洪2003年起建立40個地震觀測站研究，證實金山、萬里至火山群地底有岩漿庫，推估面積約1/4個台北市大小，研究去年也獲刊於國際頂尖期刊《科學報導》。大屯火山群由大屯山、七星山等20餘座火山組成，原推論最近一次火山噴發約於20萬年前，目前為休火山；但近年有學者研究當地火山熔岩岩心，發現最近一次噴發約5000年前，應為活火山，但始終無法找到關鍵岩漿庫。根據報導，林正洪觀測證實於金山、萬里地底超過20公里有岩漿庫，一旦大規模噴發，陽明山首當其衝，並波及士林、天母、北投地區，火山灰將籠罩全北台灣；若觸發山腳斷層，更恐發生6級以上地震，如不定時超級炸彈。\n二、另大屯山腳下之金山，萬里，亦為核一，核二兩電廠所在；如大屯山真有火山爆發，連帶的影響將造成巨大複合式的災難。屆時現有之災難防護演練，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應變措施等恐無法滿足所需。故未雨籌謀應將火山爆發列入災害防救範圍內。","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6-03-25-修正:3","說明":"增列火山爆發為天然災害之一。","修正":"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爆發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現行":"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n\n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n\n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6-03-25-修正:4","說明":"增列火山爆發為內政部主管項目之一","修正":"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火山爆發、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n\n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n\n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