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3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7/LCEWA01_090307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7/LCEWA01_090307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吳志揚","蔣萬安","羅明才","陳宜民","賴士葆","費鴻泰","林俊憲","鄭寶清","陳學聖","林麗蟬","徐志榮","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周陳秀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31"],"會議代碼":"院會-9-3-7"}],"mtime":"2024-01-18T22:30: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31","last_time":"2017-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0424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0424","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近20年來女性勞動人口升幅近50%，卻因產後需要照顧孩子而難以回歸職場，惟近年來越來越多女性希望產後能回歸職場，為自己的家庭盡一份心力。因此為健全職場友善環境使女性產後能順利回到職場，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在105年5月修正通過，規定企業達百人以上須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然直至今日已推廣一段時間，卻沒有強制力來處罰未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之企業。良好的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更能增加我國的生育率，因此為督促企業加速完善哺乳及托兒設施，以提供女性產後的良好工作環境，增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之罰則。爰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警示企業須在限期內改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20年來女性勞動人口升幅近50%，卻因產後需要照顧孩子而難以回歸職場。惟近年來越來越多女性希望產後能回歸職場，為自己的家庭盡一份心力。因此為健全職場友善環境使女性產後能順利回到職場，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在105年5月修正通過，規定企業達百人以上須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n二、然推廣達百人以上之企業須設置哺（集）乳室直至今日已推廣一段時間，卻只能依靠行政機關規勸，而沒有強制力來處罰未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之企業。\n三、良好的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更能增加我國的生育率，因此為督促企業加速完善哺乳及托兒設施，以提供女性產後的良好工作環境，增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之罰則。爰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新增草案」，以警示企業須在限期內改善。","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46","說明":"一、近20年來女性勞動人口升幅近50%，卻因產後需要照顧孩子而難以回歸職場。惟近年來越來越多女性希望產後能回歸職場，為自己的家庭盡一份心力。因此為健全職場友善環境使女性產後能順利回到職場，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在105年5月修正通過，規定企業達百人以上須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n\n二、然推廣達百人以上之企業須設置哺（集）乳室直至今日已推廣一段時間，卻只能依靠行政機關規勸，而沒有強制力來處罰未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之企業。\n\n三、良好的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更能增加我國的生育率，因此為督促企業加速完善哺乳及托兒設施，以提供女性產後的良好工作環境，增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之罰則。爰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新增草案」，以警示企業須在限期內改善。","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3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