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議案名稱":"「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8/LCEWA01_090308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8/LCEWA01_090308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正亮"],"連署人":["許智傑","邱泰源","施義芳","蔡易餘","羅致政","莊瑞雄","鍾孔炤","姚文智","蘇治芬","鄭運鵬","張廖萬堅","蔡培慧","陳明文","呂孫綾","陳歐珀","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mtime":"2024-01-18T22:26: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07","last_time":"2017-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783號委員提案第20426號","laws":["01592"],"提案編號":"1783委20426","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有鑑於具管制、許可性質之規費，得訂定高於成本之規費，然其定價程序，於現有法規中未有較嚴格的規範，恐有造成行政權獨斷之慮，爰擬具「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具管制、許可性質之規費，須由產官學代表組成之審議委員會訂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將規費分為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兩種類型，而一般學理上所稱之第三種規費類型：管制特許規費，則未明確定義，若干項目納入行政規費中，其他則以本條第二項進行規範，並得以不按照費用填補或成本回收原則之拘束，制定較高的規費。\n二、特許管制規費既然不反映成本費用，自須受到法律保留的嚴格規範，然而依據現行法規，其收費標準為主管機關自行訂定，雖有送民意機關備查之要求，但其訂定程序仍有不夠完備之處，應比照電費等定價模式，要求符合本條第二項特性之規費，需邀集產官學代表，召開審議委員會訂定之，而非由主管機關獨斷決定。","對照表":[{"law_id":"01592","law_name":"規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n\n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n\n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n\n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law_content_id":"01592:01592:2002-11-19-制定:10","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項。\n\n二、本法將規費分為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兩種類型，而一般學理上所稱之第三種規費類型：管制特許規費，則未明確定義，若干項目納入行政規費中，其他則以本條第二項進行規範，並得以不按照費用填補或成本回收原則之拘束，制定較高的規費。\n\n三、特許管制規費既然不反映成本費用，自須受到法律保留的嚴格規範，然而依據現行法規，其收費標準為主管機關自行訂定，雖有送民意機關備查之要求，但其訂定程序仍有不夠完備之處，應比照電費等定價模式，要求符合本條第二項特性之規費，需邀集產官學代表，召開審議委員會訂定之，而非由主管機關獨斷決定。","修正":"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n\n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n\n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n\n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