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7/LCEWA01_090307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7/LCEWA01_090307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賴士葆、曾銘宗等17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28人 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6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8070200300"}],"提案人":["吳思瑤","邱泰源"],"連署人":["許智傑","李麗芬","黃秀芳","張廖萬堅","何欣純","余宛如","姚文智","吳玉琴","陳明文","鄭運鵬","林靜儀","羅致政","黃國書","郭正亮","林淑芬","周春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31"],"會議代碼":"院會-9-3-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6-12"]}],"mtime":"2024-01-18T22:30: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31","last_time":"2017-06-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0430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0430","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邱泰源等18人，鑑於「災害防救法」現有條文未明訂火山災害及其主管機關，相關防災、減災之整備與演練工作欠缺明確授權依據，爰此提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早期地質鑑定推論大屯火山群最晚噴發在十萬年前，但近年研究成果，認定最近一次在六千年前，重新判定大屯火山群很可能是「休眠的活火山」。而大屯火山緊鄰大台北都會地區，若發生火山噴發，除衝擊士林北投，亦將嚴重危及大台北地區安全。\n二、惟現行「災害防救法」條文中，未將火山災害列入法定災害，亦未明定主管機關，致使在法令上，無從針對大屯火山群爆發之可能情形，研擬相關減災、防災之整備工作，在重要災害潛勢地區缺乏相關災害應變指引，亦無從將火山災害訊息納入「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一旦火山噴發，將釀成重大災害。\n三、綜合前述，爰此提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6-03-25-修正:3","說明":"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火山災害，以因應大屯火山經研究認定為「休眠的活火山」，強化火山災害之防災減災整備工作。","修正":"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現行":"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n\n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n\n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6-03-25-修正:4","說明":"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火山災害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考量自然災害原則由內政部主管，大屯火山群亦主要坐落於陽明山國家公園境內，爰此提案修正。","修正":"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n\n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n\n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現行":"第四十四條之十　第四十四條之一至第四十四條之九所稱災區，指因風災、震災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6-03-25-修正:66","說明":"就災區之法定定義，增列因火山災害之成因，以臻明確完備。","修正":"第四十四條之十　第四十四條之一至第四十四條之九所稱災區，指因風災、震災、火山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