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7/LCEWA01_090307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7/LCEWA01_090307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思瑤","許智傑"],"連署人":["張廖萬堅","李麗芬","余宛如","黃秀芳","吳玉琴","郭正亮","林靜儀","邱泰源","陳明文","羅致政","鄭運鵬","何欣純","姚文智","黃國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31"],"會議代碼":"院會-9-3-7"}],"mtime":"2024-01-18T22:30: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31","last_time":"2017-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0431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20431","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許智傑等16人，「教育基本法」民國95年於第八條明訂「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民國100年復將同條文修正為「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校園體罰與霸凌事件仍層出不窮，可見現有規範不敷使用，致使教育部難以落實相關防治工作，爰此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基本法」於民國95年及民國100年陸續修正，第八條第二項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於同條文第五項明定：「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落實體罰及霸凌防制工作，教育部依此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n二、惟依據教育部以及民間團體調查自行調查情形，校園體罰及霸凌事件仍舊層出不窮。校園體罰方面，教育部統計，十年來仍有高達890名教師因體罰被懲戒，以國小536人最多；教育部頒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仍有多項以規定，使教師得以以管教為名、行體罰之實。面對層出不窮的體罰事件，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體罰防制準則」。\n三、在校園霸凌方面，教育部校園安全通報處理中心統計，各級學校各類校園霸凌事件總件數，民國101年通報449件、確認282件；民國102年通報387件、確認205件；103年通報585件、確認238件；104年通報620件、確認206件，通報與確認件數與日本數據相較落差大；教育部執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亦無校長、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因違反第25條第一項規定之懲處情形，學校或相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欠缺相應罰則，使法令徒成具文，無從落實，應將相關規定提升為法律位階。\n四、綜合前述，顯見現有「教育基本法」條文規定對於校園體罰及霸凌相關防制工作恐有不足之處，爰此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11-10-25-修正:8","說明":"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n\n二、第五項，為有效杜絕校園教師不當管教及體罰情形、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措施，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體罰防制相關機制應遵行事項之準則。\n\n三、增訂第六項，鑒於教育部訂定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未能就校園霸凌防制有積極處理效果，爰此就霸凌行為防治機制提升為法律位階，以利教育部督促各校落實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修正":"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體罰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