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5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議案名稱":"「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7/LCEWA01_090307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7/LCEWA01_090307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素月","陳曼麗","陳賴素美","李俊俋","余宛如","姚文智","邱泰源","鍾佳濱","李麗芬","趙天麟","郭正亮","吳玉琴","羅致政","李昆澤","鄭運鵬","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31"],"會議代碼":"院會-9-3-7"}],"mtime":"2024-01-18T22:30: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31","last_time":"2017-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7","會期":3,"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20433號","laws":["03723"],"提案編號":"962委20433","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鑑於海洋資源是台灣最珍貴的財產，但卻長期遭到政府忽視，罰責過輕無法有效嚇阻污染發生，連外國都將台灣海域視為棄置廢棄物場域，為求有效嚇阻，除積極進行外交司法互助、國內海域加強查緝外，亦透過加強罰責來使業者有所顧忌，以維護我國珍貴的海洋資源。故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為海洋王國，而海洋資源亦屬於珍貴的資源，一旦遭受破壞則需上百千年才可回復，因此需要非常嚴謹的來保護。\n二、國內海洋資源長期遭受惡意破壞、污染，如今亦是連國外都將台灣海域是為棄置污染物的天堂，此一事件政府必需重視，並對相關罰責是否具有嚇阻力進行檢討。\n三、針對海洋污染防治法，必需儘速針對罰責進行大檢討，業者棄置污染物的獲益與其罰責是否有其嚇阻效果，需通盤來檢視。\n四、針對污染後復育工程，雖業者有復育責任與罰責，但是否有符合相當比例，抑或法規所訂定的罰鍰，比業者進行復育還要划算，此需儘速來檢討。","對照表":[{"law_id":"03723","law_name":"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棄置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44","說明":"一、加重罰責。\n\n二、本法所規定之22條中訂有甲、乙、丙三類物質，此條將三類物質罰責明訂清楚。\n\n三、刪除「嚴重汙染海域者」當中的「嚴重」二字，所有污染都是不容許的，亦無分嚴重或輕微。","修正":"第三十六條　棄置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致污染海域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罰金。\n\n棄置依第二十二條所稱之乙類、丙類物質於海洋，且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致污染海域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七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45","說明":"一、加重罰責。\n\n二、依本法規定之第15條所指區域為：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均為需被保護之重要區域，過去最高罰責一百五十萬元，顯不足嚇阻業者。","修正":"第三十七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公私場所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n\n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管理辦法之規定，致嚴重污染海域者。","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47","說明":"一、加重罰責。\n\n二、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三款。\n\n三、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第三十六條詳細修訂入法，因此刪除。","修正":"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公私場所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n\n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現行":"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53","說明":"一、加重罰責。\n\n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便棄置污染物，應視為惡意破壞海洋資源及生態，需重罰。\n\n三、在污染造成後，業者負擔協助處理的責任，但除污作業耗工費時，原處分金額恐無督促效果，故調高金額，使業者更積極協助除污。","修正":"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n\n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現行":"第四十六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清除污染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54","說明":"一、加重罰責。\n\n二、除污作業耗工費時，原處分金額恐無督促效果，故調高金額，使業者更積極協助除污。","修正":"第四十六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清除污染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現行":"第五十一條　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59","說明":"一、加重罰責。\n\n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便棄置污染物，應視為惡意破壞海洋資源及生態，需重罰。","修正":"第五十一條　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五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60","說明":"一、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n\n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納入第五十一條內容，因此刪除。","修正":"第五十二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61","說明":"一、加重罰責。\n\n二、未遵29條之規定，排放船舶上的廢水、油污於海洋中，明顯為污染行為，應予重罰。","修正":"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現行":"第五十四條　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62","說明":"一、加重罰責。\n\n二、為保護珍貴海洋資源，船舶持有人或業者有責任對於船上貨物盡保全責任。","修正":"第五十四條　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