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5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8/LCEWA01_09030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8/LCEWA01_09030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吳焜裕","許智傑","陳歐珀","姚文智","施義芳","蘇治芬","李俊俋","陳素月","郭正亮","莊瑞雄","蔡培慧","趙天麟","邱泰源","鍾孔炤","呂孫綾","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明文","鄭運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mtime":"2024-01-18T22:26: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07","last_time":"2017-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8","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43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0435","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有鑑於社會環境變遷，為維護公共信用，遏止詐騙，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不應再科以較輕之刑。本席特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十二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下稱本條）其立法當時（民國二十四年）之社會環境較現今單純，當時偽造、變造本條之文書，多為行為人謀生或一時便利所為，情節較輕，當時之立法者認應課以較輕之刑，然歷經八十多年之社會變遷，已不再適用目前之社會情況。\n二、查本條所列文書，包括護照、國民身分證、車牌、專業執照及各項證書等，屢屢遭偽造、變造用作詐騙、販賣盈利或逃避警方追緝之用，可見已非單純為謀生或一時便利所為。\n三、次查戶籍法、護照條例中，早已分別就偽造國民身分證及護照訂較重之罰則，可知晚近之立法者不再肯認為謀生或一時便利而偽造、變造此等文書之情節較輕，可課予較輕之刑。\n四、末按行為人偽造、變造特種文書若真屬情節可憫，法院自得依刑法相關規定予以從輕量刑，毋庸另立本罪。\n五、綜上，本席認為本條所規範之行為應回歸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規範，爰提案刪除本條。","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十二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說明":"一、按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之立法理由謂偽造、變造此等文書多屬謀生或一時便利，情節較輕，應課以較輕之刑，然而觀諸現代社會，屢見以偽造之服務證取信他人後詐騙錢財，或以販賣偽造之畢業證書、能力證書為業，其侵害公共信用程度並不亞於一般公、私文書。\n\n二、次按偽造、變造護照及身分證等行為，早已分別於護照條例、戶籍法中另訂較重之罰則，可見晚近之立法者已不再肯認為謀生或一時便利而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情節較輕，可課予較輕之刑。\n\n三、末按行為人偽造、變造特種文書若真屬情節可憫，法院自得依刑法相關規定予以從輕量刑，毋庸另立本罪。\n四、綜上所述，爰予提案刪除。","修正":"第二百十二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5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