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5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8/LCEWA01_090308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8/LCEWA01_090308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01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000"}],"提案人":["鄭運鵬","陳素月","蔡培慧"],"連署人":["蘇巧慧","何欣純","邱泰源","李麗芬","李昆澤","鍾孔炤","姚文智","蕭美琴","羅致政","吳秉叡","施義芳","許智傑","郭正亮","陳歐珀","吳玉琴","張廖萬堅","吳思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會期":"09-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07","2017-04-11"],"會議代碼":"院會-9-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0-17"]}],"mtime":"2024-01-18T22:27: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4-07","last_time":"2017-10-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8","會期":3,"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20440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20440","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陳素月、蔡培慧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90年10月31日立法院全文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時，當年來台旅客的人數僅有283萬人，對於導遊之需求，不若目前殷切。然近年來，來台旅客已經超過1千萬人次，105年為1069萬人次，比起當年修法的旅客人次超過三倍以上。而過去屬於經濟落後的東南亞國家，因近年來經濟成長成為新富國家，來台旅客人數激增，泰國105年來台人數195,640人次，比前一年增加57.2%；越南105年來台人數196,636人次，比前一年增加34.3%；菲律賓105年來台人數172,475人次，比前一年增加23%；馬來西亞105年來台人數474,420人次，比前一名9.95%。然而，一年一次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根本無法應付多變的旅遊人口的導遊需求。\n二、十餘年來，領隊、導遊國考及格人數高達十餘萬人，其中華語導遊過於飽和，然東南亞來談旅遊人口大增，導遊相對缺乏，從93年起國考錄取目前亞洲語系的導遊人數，泰國語84人，越南語46人，印尼語41人，馬來西亞語16人，日本語3,775人，韓國語379人，華語72,156人。若依據105年各國來台旅遊人數相比，旅客導遊比分別是泰國2,329比1，越南4,275比1，印尼4,603比1，馬來西亞29,651比1，日本502比1，韓國2,334比1，中國71比1，東南亞語導遊人數顯然不足。\n三、台灣不是沒有東南亞語人才，國內有外籍配偶之新住民，若經過訓練就可以取得導遊證照，根本不會缺人，然去年本院林麗蟬委員即提出建議，惟新住民要通過國考，有其困難。雖然觀光局採取導遊助理的權宜措施，然而卻是名不正言不順，非長久之計。爰提案修正第三十二條，將導遊及領隊的取才方式，將考試主管機關修正為交通主管機關，回復93年以前的考訓制度，讓交通主管機關能以旅遊人口的變化，適時增補所需的導遊人才。","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n\n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n\n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n\n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取得執業證者，得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繼續執行業務。\n\n第一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35","說明":"導遊及領隊的取才方式，將考試主管機關修正為交通主管機關，回復93年以前的考訓制度，讓交通主管機關能以旅遊人口的變化，適時增補所需的導遊人才。","修正":"第三十二條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n\n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n\n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n\n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已經取得執業證者，得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繼續執行業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5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