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7/LCEWA01_090307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7/LCEWA01_090307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1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3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50702002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31"],"會議代碼":"院會-9-3-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0-24"],"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0"}],"mtime":"2024-01-18T22:31: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31","last_time":"2018-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7","會期":3,"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20442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20442","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加徵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具督促納稅義務人儘速履行其稅捐債務之性質，亦同時已具遲延利息之意義，如對其再加徵利息，等同對應納稅額延遲損害之重複計算。復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滯納金利息之加徵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不得加計利息，以符大法官釋字746號解釋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所加徵的利息，在性質上屬廣義的行政制裁，與稅捐性質並非相同，對其加計利息，有欠公允。且滯納金等已帶有給付遲延利息之性質，其利息之加徵，等同於對應納稅額延遲損害之重複計算，實有侵害納稅義務人權利之虞。\n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中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增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明訂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不得加計利息徵收，以符大法官釋字746號解釋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law_content_id":"01512:01512:1976-10-12-制定:62","說明":"一、針對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所加徵的利息，在性質上屬廣義的行政制裁，與稅捐性質並非相同，對其加計利息，有欠公允。且滯納金等已帶有給付遲延利息之性質，其利息之加徵，等同於對應納稅額延遲損害之重複計算，實有侵害納稅義務人權利之虞。\n\n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中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增訂本法第二項，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之徵收不得加計利息，以符大法官釋字746號解釋之精神。","修正":"第四十九條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n\n前項滯納金、滯報金及怠報金之徵收，不得加計利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