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7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7/LCEWA01_090307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7/LCEWA01_090307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1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菸酒稅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1200"}],"提案人":["蔣乃辛","盧秀燕","陳學聖","王惠美"],"連署人":["曾銘宗","呂玉玲","蔣萬安","孔文吉","李彥秀","陳超明","鄭天財 Sra Kacaw","王育敏","陳宜民","許淑華","林麗蟬","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31"],"會議代碼":"院會-9-3-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18"}],"mtime":"2024-01-18T22:31: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31","last_time":"2017-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7","會期":3,"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0453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20453","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盧秀燕、陳學聖、王惠美等16人，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近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維護國人憲法所保障財產權之法益，避免政府二次懲罰與重覆課徵稅收，本席等爰修正「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其中滯報金及怠報金與滯納金同屬財產剝奪之懲罰，若加計利息亦屬違憲，建議刪除第二項中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等違憲文字，以符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n\n前項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n\n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law_content_id":"01513:01513:1989-12-29-修正:144","說明":"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近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維護國人憲法所保障財產權之法益，避免政府二次懲罰與重覆課徵稅收，本席等爰修正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其中滯報金及怠報金與滯納金同屬財產剝奪之懲罰，若加計利息亦屬違憲，建議刪除第二項中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等違憲文字，以符法制。","修正":"第一百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n\n前項應納之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n\n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7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