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27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議案名稱":"「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7/LCEWA01_090307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7/LCEWA01_090307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11070300500"}],"提案人":["江啟臣","許毓仁"],"連署人":["李彥秀","林為洲","徐志榮","蔣乃辛","柯志恩","蔣萬安","陳雪生","陳宜民","許淑華","曾銘宗","盧秀燕","林麗蟬","呂玉玲","馬文君","張麗善","鄭天財 Sra Kacaw","羅明才","孔文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31"],"會議代碼":"院會-9-3-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15-13"}],"mtime":"2024-01-18T22:31: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31","last_time":"2017-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7","會期":3,"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0446號","laws":["01154"],"提案編號":"285委20446","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許毓仁等20人，鑑於公告地價每三年調整一次，地價數額之調整關乎民眾財產價值之增減，一旦大幅調漲亦會連帶使地價稅大幅增加，民眾面臨鉅額稅捐苦不堪言。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明定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並設有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然當增減幅度達一定比例，可能嚴重影響民眾權益時，應由具民意基礎的直轄市、縣（市）議會，再次進行檢視，使民意充分參與於政府決策之中。爰此，提案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增訂第二項，有關地價評議委員會作成之評議結果，若土地價值增減達一定比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始生效力；有關一定比例之規範，由直轄市或縣（市）議會根據各縣市之財政狀況、社會經濟發展以及民眾負擔能力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國2016年公告地價調幅平均調漲30%，其中宜蘭縣漲幅最大，平均調幅高達118%，部分農地更是調漲237%，是全國最高；公告地價調漲，連帶使地價稅大幅增加，民眾面臨鉅額稅捐苦不堪言，甚至必須賣屋繳稅。\n二、由於公告地價之數額調整關乎民眾財產價值之增減，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辦理雖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並設有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然當增減幅度達一定比例，可能嚴重影響民眾權益時，應由具民意基礎的直轄市、縣（市）議會，再次進行檢視，使民意可充分參與政府決策過程。\n三、爰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增訂第二項，有關地價評議委員會作成之評議結果，若土地價值增減達一定比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始生效力。有關一定比例之訂定，由直轄市或縣（市）議會根據各地之情勢、經濟發展、社會景氣、民眾負擔，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1154","law_name":"平均地權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n\n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n\n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n\n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n\n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n\n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law_content_id":"01154:01154:1986-06-17-全文修正:17","說明":"一、增訂第二項。由於公告地價之數額調整關乎民眾財產價值之增減，應由具民意基礎的直轄市、縣（市）議會，再次進行檢視，爰此，若土地價值增減達一定比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始生效力。\n\n二、增訂第三項。有關一定比例之訂定，由直轄市或縣（市）議會根據各地之情勢、經濟發展、社會景氣、民眾負擔，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第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下：\n\n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n\n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n\n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n\n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n\n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n\n前項地價評議委員會作成之評議結果，增減達一定比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始生效力。\n\n第二項一定比例，由直轄市或縣（市）議會自行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27070202000/details"}